市总工会:
你会《关于企业离退休劳模津贴发放有天问题的请示》(昆工[2000]6号)收悉,鉴于市政府1998年出台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劳动模待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昆政发[1998]52号)与省政府1997年出台的《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7]202号)有些不一致.现将昆明市市属企业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发放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离退休劳动模范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他们的生活。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都要关心离退休劳动模范的生活,使他们真正“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度晚年,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离退休劳动模范的关怀和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兑现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市属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发放标准严格按昆政发〔19981〕52号文件执行。
二、鉴于市政府昆政发[1998]52号文件与省政府云政发〔[1997〕202号文件在企业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支出渠道的规定上有所不同,为确保省市文件的一致性,现明确以云政发[1997]202号文件精神为准,即在市属企业离迟休的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荣誉津贴由企业承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保持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经市总工会核定后,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发放荣誉津贴。企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关心离退休劳模的生活,想方设法兑现离退休劳模的荣誉津贴,按时足额将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到离退休劳模手中。
三、在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退休劳模的荣誉津贴,仍以市政府1998年出台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劳动模范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昆政发[1998]52号)为准,出相应的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求担。
四、被兼并、租赁企业中的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实施兼并、租赁的企业承担;破产、拍卖企业中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实施破产重组或收购的企业承担,也可在办理破产、拍卖手续的同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其标准为3000—4000元。
五、市总工会要加强对离退休劳动模范,特别是对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的管理,每年要对离退休劳模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将情况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企业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发放情况,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将荣誉津贴发放到离退休劳动模范手中,对不按时足额兑现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企业,要督促其兑现并予以通报批评。
此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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