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组部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 在分析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增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大力疏通就业渠道,努力增加就业岗位,积极组织促进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活动,推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进行专门统计,并分析其对本地总体失业状况的影响,采取相应失业调控措施。从今年9月开始,请各地将每月的分地区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于次月5日前按要求上报我厅(见附表)。
二、积极开展对应届毕业生的服务 (一)加强对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及时与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要为今年应届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办理录用备案和登记手续、登记和发布个人求职信息、保管档案两年、传递档案、参加各种招聘交流会、提供就业指导和咨询等免费就业服务。各地在今年组织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大力收集适合毕业生需要的岗位信息,推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与企业的对接。 (二)加强应届毕业生就业相关信息分析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分析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学生的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并定期发布。要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统计中增加毕业生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工作,认真做好用人单位的需求预测分析,积极引导毕业生进入市场择业。应在市或区县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开设专门窗口,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组织进行失业登记,并建立专门台账,开展有针对性的免费就业服务。 (三)加强对高职院校和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职业资格培训和创业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选择部分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大专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对接试点。可组织高职院校毕业生利用毕业前的一段时间,到技工学校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技能实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使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要将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工作范围,统筹安排,推动实施。 各地要将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创业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组织有积极性的学校开展学生创业培训工作,引入"产生你的企业构思"(GYB)培训,将"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作为试点院校选修课程,并加快培养一批高校创业培训教师。对经创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揽子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需要小额贷款的,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 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为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的管理,不得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会。对批准举办的招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 全国各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于今年9月5日-25日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作为今年技能岗位对接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摸清求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制定有针对性、有实效的工作方案。在服务月活动期间,通过就业政策宣传、岗位信息发布、召开专场招聘会、提供专项服务等措施,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通过服务月活动,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1-7195848
附表:应届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