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显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担保机构,有关信用中介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有关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决定精神,落实《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简称《体系通知》)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368号,简称《信用意见》)的具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担保机构的推荐审核工作
  1、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第一批试点担保机构名单已经国家经贸委会签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各省市可按照《体系通知》的要求继续推荐审核。
  2、申请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可自愿填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担保机构登记表》并附有关材料,经省市经贸委审核,以书面方式推荐报送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监督管理,担保机构在书面报送省市经贸委的同时,要通过互联网及时提交在线申请(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线申请登记网站为:www.cncredit.net)。
  3、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各级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凡符合《体系通知》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不分所有制和行政录属关系,经省市经贸委审核推荐,均可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
  二、关于已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1、按照《体系通知》和《信用意见》有关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信用担保为基础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实行信用评价和违规警示制度的要求,试点担保机构应参加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互联互通工作。
  2、试点担保机构应在线填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业务情况报表》。
  3、公开选择符合条件的信用中介机构,按照市场化公开运作方式,通过互联网在线进行对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和信用征集工作。
  4、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在线担保申请以及履约担保、再担保、异地信用调查等信用与担保工作。
  三、关于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建设工作
  1、省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处可以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载体,建立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联合信用网,并以此为基础加强对列入体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2、对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由省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处负责,具体工作委托担保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进行。
  试点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改革与发展处,电话:010-63193420、63193400、63193756 传真:010-63193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