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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墙材革新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落实国家给予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优惠政策,严格按适用税率征收粘土实心砖、瓦的增值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