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省外来滇投资发展办理户口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治〔2000〕31号
各地、州、市公安局:
为加强我省对内搞活、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外来滇投资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关于省外来滇投资发展办理户口实施办法》,现印发执行。
省外来滇投资发展办理户口问题,关系我省社会经济和发展,各地公安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户政治安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熟悉和掌握省外来滇投资办理户口有关规定。同时,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宣传,主动向辖区内的单位、投资者提供咨询。要严格实行办理户口警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做好服务工作。
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二○○○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关于省外来滇投资发展办理户口实施办法
一、政策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外来滇投资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云政发〔99〕219号)。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98〕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云政发〔99〕203号)。
二、申办常住户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名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当地申办常住户口。
1.投资10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且企业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的,或者再纳税满20万元以上的;
2.投资农业经济基础设施8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且累计纳税15万元以上的,或者再纳税满15万元以上的;
3.投资办医院达到一定规模并且已开业的;
4.投资办学校达到一定规模并且已招生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当地申办常住户口。
1.从省外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
2.国家重点高等院校毕业取得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并落实了稳定的工作岗位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本人可以在当地申办常住户口。
1.经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并颁发了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所需科技人员;
2.凡通过人才交流机构引进、交流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人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在当地申办常住户口。
1.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并且有了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村人员;
2.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其居住在大陆的亲属要求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
3.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国家计划内自费生、电大生及函授普通专科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愿意到小城镇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就业,已被用人单位聘用、办理了人事劳动关系的;
4.农村地区发展农、林、牧、渔业及乡镇企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从外地引进的农技人员。
三、申办户口所需的材料
(一)投资类办理常住户口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4.申请落户人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证明;
5.落户地固定住所证明;
6.开办医院、学校的,应当提供投资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出具的证明。
(二)引进人才类办理常住户口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提供的录用证明;
2.县(市、区)以上人事、劳动部门调整调令;
3.申请落户人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证明。
(三)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
2.申请人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证明;
3.外事部门出具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亲属证明文件;
4.用人单位聘用证明及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四、审批管理
1.申请办理落户,应当由申请人书面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审查合格后,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2.省政府直批的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户口及特殊疑难户口,由省公安厅直接受理审批,由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按批件办理。
五、实施时间及解释
1.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