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不准组织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社会团体的通知
云民社字〔1994〕69号
各地、州、市民政处(局):
最近,省级机关和曲靖、红河、昭通等部分地州市的一部分转业、复员、退伍老战士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要求单独成立社会团体。民政部1989年12月28日《关于不准组织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社会团体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军委早有明确规定,不准成立复员、退伍、老战士等组织,已经出现的应予明令禁止。”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不支持这类组织的设立,并通过各种渠道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对已经成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团体,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各地民政部门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民政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