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专〔1994〕16号
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省属各委、办、厅、局人事处: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加快中青年科技人员的培养和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考虑到我省高职岗位数额偏紧的实际情况,现对部分高级专家〔副教授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及以上〕延长离退休年龄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执行。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同意,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高级专家已到离休退休年龄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存入本人档案。凡到离休退休年龄未批准延长离退休的人员,不列入在编在职人员,不得再申报上一级职称。
二、经批准延长离休退休时间的高级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
(三)现任省人大常务委员、省政协常务委员及民主党派副主委及以上职务。
(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二等奖获得者。
(五)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第一导师。
(六)现承担国家、省级重点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开发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七)省级委、办、厅、局和地、州、市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八)经省一级及以上部门批准为名师带徒的中医中药专家和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在中医中药方面有特殊专长的知名专家。
(九)贡献突出、学术造诣高深,同行专家公认的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高级专家。
(十)经人事部批准的回国、来华定居专家。
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专家,由专家所在单位填报“高级专家不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专家的离退休年龄,除特殊情况外,副教授以及相当于一级职称的专家不超过六十五岁,教授以及相当于一级职称的专家不超过七十岁。
五、经批准延长离休退休时间并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专家、其政治、生活待遇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以评定职称,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资改革和正常晋级。
六、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七、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若今后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人事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高级专家不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申报表》
云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