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省事业单位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以后评审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工资变动问题的处理意见
云人工〔1995〕33号
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处),省直各厅、局、部、委、办:
根据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一九九二年七月七日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部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意见》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对我省事业单位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以后评审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工资变动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符合并按照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事业单位部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意见》规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到达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单位转入经常性评聘时一次性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下列规定处理他们的工资问题:
1.一九九三年九月底以前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从确认任职资格之下月起,按新确认的资格比照相应职务计发离退休费。
2.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比照一九九三年九月底具有相应职务人员的有关规定,从确认任职资格之下月起,按新确认的资格比照相应职务计发离退休费。
3.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才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再处理其工资问题。
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一律按其离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计发离退休费,离退休以后取得的任职资格,均不得作为工资变动的依据。
三、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统一填写名册,并附离退休证、资格通知及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
云南省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机关事业办公室
云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