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限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专〔1996〕18号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属各委、办、厅、局人事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高级专家离退休的规定,充分发挥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的作用,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并有利于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针对我省专业人才紧缺的实际,现对我省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限的审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和云南省人事厅《关于部分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专〔1994〕16号)执行。
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延长离退休的年限,由省人事厅审批。专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在其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前两个月按《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限审批表》要求,将专家情况填报省人事厅。
三、少数高级专家系指:
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3. 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等奖获得者。
4. 经省一级及以上部门批准的名师带徒的中医中药专家。
5. 经省评选组织委员会评选的名中医。
四、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按干管权限免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其能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五、经批准延长离休退休时间的专家,政治、生活待遇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以评定职称,不占单位岗位数额;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资改革和正常晋级。
六、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在此时间之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专家,按原规定执行。确属专业需要,但又在前段办理了手续的个别专家,由省人事厅商主管部门,进一步为发挥专长创造条件。
云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