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有关生活待遇的处理意见
云人工〔2004〕16号
各地、州、市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
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后的生活待遇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行政、刑事处罚执行期间
离退休后受到下列行政、刑事处罚的,处罚执行期间停发离退休费(即本人受处罚前一月领取的包括各种补贴在内的全部离、退休生活费用。下同),并按所受行政、刑事处罚的种类发给一定比例的生活费:
1.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的,按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离、退休生活费,以及历次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增加的离、退休生活费,不含各种补贴。下同)的75%发给生活费。
2.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及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按本人基本离退休费的60%发给生活费。
按以上比例计发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可按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被羁押、劳动教养的,处罚执行期间不发生活费。
二、行政、刑事处罚期满或解除处罚
1.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期满或解除的,恢复离退休待遇,按本人原离退休费标准计发离退休费。
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及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以及解除劳动教养后,悔改表现好的原退休人员可恢复退休待遇,原为离休人员的改为退休待遇,并按本人受处罚前一个月离退休费的80%计发退休费。此后在国家和我省调整增加退休生活待遇时,以上人员按其退休时低一级职务的标准增加。
3.被羁押人员,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告无罪,其被羁押期间的生活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任何党纪、政纪处分(处理)的,补发羁押期间扣发的离退休费;
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间扣发的离退休费不补;
原单位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处理)的,按本人基本离退休费的75%补发生活费。
4.判处徒刑刑满释放的,按本人受处罚前一个月离退休费的50%发给生活费。按此计算的生活费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
5.离退休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经司法机关认定错判犯罪或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参照在职人员的相关规定处理其待遇问题。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云人社退〔1998〕5号文件及其他与本处理意见不相符的有关离、退休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生活待遇的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云南省人事厅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