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状况调查表
案卷编号:
|
土地转让人 |
|
联系方式 |
|
|
土地受让人 |
|
联系方式 |
|
|
土地使用证编号 |
|
发证日期 |
|
|
出让合同编号 |
|
合同签订日期 |
|
|
土地座落 |
|
|
宗地四至 |
东:
|
|
南:
|
|
西:
|
|
北:
|
|
用途 |
|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
|
|
土地级别 |
|
基准地价 |
|
|
土地转让面积 |
|
土地交易日期 |
|
|
申报交易价格 |
房地产交易价格合计 |
|
|
其中:土地交易价格 |
总价: 单价: |
|
交易类型 |
出售 |
|
|
交换 |
|
|
赠与 |
|
|
其他 |
|
|
交易情况 |
|
|
土地利用现状 |
地上建筑物状况 |
|
|
其它附着物状况 |
|
|
测绘单位
|
|
|
地籍调查单位 |
|
|
转让人
受让人
承诺
|
1.转让人、受让人承诺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过程中提交的各项报件资料及其内容真实、有效;否则,造成的责任、后果由转、受双方自行承担。
2.转让人保证是所转让土地的合法产权拥有人,有权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否则,造成的责任后果或受让人经济损失,由转让人承担。
3.转让人保证受让人接收所转让土地后,不会有其他对该土地有权益的人来干涉受让人占有、使用该土地,否则,造成的责任后果或受让人经济损失,由转让人承担。
4.若转让人遗漏或故意隐瞒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实际产权情况,因此而造成的责任后果或受让人经济损失,由转让人承担。
5.因受让人原因使得土地转让合同无法履行,由此造成的责任后果或
转让人经济损失,由受让人承担。 |
|
转让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受让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
|
|
|
|
|
|
|
填表说明
1.“案卷编号”为窗口收件编号。
2.转、受人“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及其电话号码。
3.“土地交易日期”为转、受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日期。
4.“交易类型”项目中:
“出售”是指买卖关系的转让类型;
“交换”是指以地换地的转让类型;
“赠与”是指无偿赠送的转让类型;
“其他”包括兼并、联营、以地入股、合作建房等形式的土地转让。
5.“交易情况”是指可能影响正常市场价格的因素。通常包括:
—协议转让。
—厉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如:亲友关系、母子公司、关联企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交易等。
—急于出售或购买的交易:如债务到期急于变现偿还。
—交易双方或一方有特别动机或偏好的交易。
—特殊交易方式的交易。如:拍卖、招标等容易引起激烈竞价的交易方式。
—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交易。如:本来应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其中一家代付。
—相邻土地的合并交易。相邻土地所有人往往出价高于其他购买人。
—受债权债务关系影响的交易。如:设立了抵押权或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交易。
6.本调查表所指“地上建筑物”是房屋。
7.“其他附着物”包括:
—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如:烟囱、水塔、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
—树木等其他地上附着物。
8.“地上建筑物状况”填写内容:
幢数+建筑结构+层数+成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产权证明
9.“建筑结构”:按钢混、砖混、砖木、简易结构四类划分。
10.“成新”计算方法:建筑剩余使用年限/建筑耐用年限。
建筑剩余使用年限=建筑耐用年限-建筑已建成年限
11.各类结构建筑的建筑耐用年限:
|
|
钢混 |
砖混 |
砖木 |
简易 |
|
生产用房 |
50 |
40 |
30 |
10 |
|
生活用房 |
60 |
50 |
40 |
10 |
12.“产权证明”记录产权证证号。
13.“测绘单位”:进行测量、绘制宗地图的单位。
14.“地籍调查单位”:进行地块权属调查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