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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85号)第(七)款规定:

    1.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户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重大疾病的医疗诊断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领取的医保金额、单位补助及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经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和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经过张榜公布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远离城镇和交通要道的,户主本人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报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

    3.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审批意见及时返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

    4.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批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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