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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民保〔2006〕4号)第七条规定:

    1、由本人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如实提供所在地乡(镇)以上卫生院或者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还应当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等资料,由村民小组报村民委员会。

    2、由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的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5天以上,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会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工作。

    4、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定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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