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的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是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