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按程序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应当对申请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填写的审批表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对报送其审批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依据《条例》第八条规定,作出批准其金额享受、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以下简称低保对象),按户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以户为单位在低保对象所在地单位或者居位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和理由以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书面通知申请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当月起计发,有条件的地方由银行、邮局及信用社等机构代发保障金,没有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按月发放,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要对领取保障金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一般每3个月核查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