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人口,均可按程序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无书写能力的,可委托他人代写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申请。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家庭,必须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村民小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确定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评议。村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再次进行调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核评议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正式签署审核评议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核,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情况,提出审批意见,按照差额补助原则拟定救助金额,一并委托乡(镇)返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即填发《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规定领取农村低保资金;有异议的,应及时核查处理;对经过核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