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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

来源:云南日报          2020-10-23 07:59:01 【字体:

日前,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蒙自市举行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国家民委授予红河州“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屏边苗族自治县“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荣誉牌匾。

2014年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来,特别是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红河州委、州政府始终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永恒的工作主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深入实施“一把手工程”、“普惠工程”、“凝心聚力工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共建共创机制”机制,抓好一个重点地区,以“6+N”创建工作为载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脱贫攻坚、繁荣民族文化、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推进依法治州深度融合,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创新发展。

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创建活动,全州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民族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基础设施和民生事业大幅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屏边县成功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沙甸街道被命名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全州先后有20个单位、13名个人被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屏边县委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驻地某部、州民族师范学校、弥勒市可邑小镇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共创建省级示范县市5个、示范单位275个,州级示范县市11个、示范单位849个、示范家庭2650户,民族团结进步之花在红河大地常开长盛。

国家民委认为,红河的生动实践探索了一条符合实际、富有边疆民族自治地方特色的创建之路,为云南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作出了贡献,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2019年12月,红河州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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