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救济
索引号
530000/202201833
文号
云巩固振兴组〔2021〕9号
来源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公开日期
2021-12-08

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印发《关于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工商联、省邮政管理局、云南证监局、民航云南管理局:

经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8日


关于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等12个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实施意见》(国乡振发〔2021〕5号)精神,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11号)等部署要求,为集中支持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聚焦57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大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支持力度,统筹整合各方资源,采取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有效的举措、更加有力的工作,在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差异化帮扶支持,全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尽快补齐区域发展短板,全面提升整体发展水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筑牢祖国西南安全稳定屏障,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基础全面稳固,脱贫成效全面提升,乡村振兴扎实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确保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征程中不掉队。

二、强化政策支持

(一)加强财政支持。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予以倾斜支持,将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作为衔接资金测算分配的重要因素,进一步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支持力度。继续实施脱贫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过渡期前3年脱贫县继续实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此后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其他地区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加强金融扶持。确保银行保险机构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全覆盖。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支持力度。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分支机构,确保将70%以上的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提高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优先支持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推动开展防止返贫保险。保险公司销售给脱贫户和边缘户的非专属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费率,要比备案费率降低10%以上。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落实财政贴息政策,优先安排信贷资源,合规办理续贷和展期,按照应贷尽贷的要求,支持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和经营。开展“富民贷”试点。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用好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首发上市、在新三板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持续推动实施“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别牵头负责)

(三)加强土地政策支持。过渡期内,继续用好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政策。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每年每县安排6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计划指标不足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解决,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不得挪用。在规划审批、土地利用、耕地保护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化乡村空间布局,调优产业结构,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实现乡村地区国土空间全域全要素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落实乡村振兴任务,实现村庄建设现代化目标。(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分别牵头负责)

(四)加强干部人才支持。统筹干部资源,选优配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县级和乡镇领导班子。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基层公务员考录、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可适当降低报考门槛和开考比例,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本县(市、区)或者周边县(市、区)户籍人员(或生源)、退役士兵招录(招聘)。在录用计划数内,每年每县选调一定数量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健全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到村任职过的选调生、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常态化机制,每个乡镇择优配备1至2名。乡镇空编率不得超过10%,空编缺员在2年内补齐。在待遇职称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收入应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20%以上,乡镇机关事业编制干部参照乡镇公务员标准发放交通补贴。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服务经历视为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在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予以倾斜支持,可拓展服务岗位,适当扩大招募规模、放宽专业要求、降低开考比例,提高招募本地户籍毕业生比例。全省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左右,面向“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鼓励引导职业院校毕业生积极投身乡村振兴事业,职业院校毕业生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基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补充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的,可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专项招聘。实施“‘百团万人’创建‘百企百村百品牌’工程”,围绕乡村特色产业,按照“一县一业”模式,选派科技特派团。加大文化工作者服务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力度,在文化工作者选派和培养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分别牵头负责)

(五)加强生态帮扶。在国土绿化、生态工程、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建设现代化特色生态产业示范园。稳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生态护林员队伍。(省林草局牵头负责)

(六)加强沪滇协作。坚持“以协作促发展”,完善沪滇协作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产业合作、人才交流、劳务协作、消费协作、教育帮扶、医疗援助、村庄规划、乡村建设、金融合作,支持上海企业积极参与沪滇协作,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力度。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强化政策供给,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引进项目、引进企业,承接好梯度转移产业,共建一批产业园。充分用好上海技术、人才、市场、平台等优势资源,推动“上海研发+云南制造”、“上海消费+云南生产”,促进产业和市场深度融合。(省乡村振兴局、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商联、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别牵头负责)

(七)加强帮扶力量。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每县安排1位省级领导挂联,安排不少于3家省级和驻滇单位定点帮扶,实行定点帮扶“帮县包乡带村”工作责任制并纳入考核评价。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任期不少于2年。支持开展民营企业“万企兴万村”行动。鼓励支持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结对帮扶。(省乡村振兴局、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云南证监局分别牵头负责)

(八)加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成果巩固。完善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坚持依法控辍保学“四步法”,防止辍学反弹。精准落实资助政策,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学生纳入相应学段学生资助政策覆盖范围。加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示范培训计划、经典润乡土计划等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落实国家“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实施国家和地方“优师专项计划”。卫生健康领域现有支持脱贫地区的各类政策、资金和项目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统筹省内外三级医院力量,帮扶未晋升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公立医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争取中央财政对医疗救助工作予以倾斜支持。加大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的支持力度,省级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予以倾斜支持,分类及时解决新增住房安全问题。加大对农村供水保障的支持力度,2023年年底前,实施一批水源工程、水系连通工程、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窖池连通工程,改变依靠水窖供水、水窖辅助供水人口供水方式,最大限度解决因旱应急送水问题。加强已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管护经费予以倾斜支持。(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分别牵头负责)

(九)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聚焦大中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在稳定就业、发展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融入等项目资金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持续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有序推进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复绿。落实搬迁群众享受的迁出地承包地山林地的各种补贴补偿政策,依权利人申请,完成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充分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搬迁群众与迁入地群众平等共享公共服务资源。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区后续建设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按规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分别牵头负责)

(十)加强产业帮扶。在分配农业生产发展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上予以倾斜支持。指导和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创建“一县一业”,倍增市场主体。在认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予以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优先支持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对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按有关政策减免费用,倾斜支持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探索试行农技推广人员“县管乡用下沉到村”新机制,推动完善产业技术顾问制度,倾斜支持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倾斜支持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支持打造优质乡村旅游品牌,在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等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在已有非遗工坊推进建设中予以倾斜支持,积极开发非遗文化衍生产品,加强宣传推介。(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分别牵头负责)

(十一)加强就业帮扶。支持培育一批区域性劳务品牌,逐步形成“一县一品”品牌效应。在开展职业技能帮扶中予以倾斜支持,采取“培训+上岗”、“孵化式”、“师带徒”等方式,开展实作培训,确保有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经过培训后100%掌握1项劳动技能、获得1项职业技能认定,就业率达到90%以上。用好东西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劳务站等机构作用,确保就业人数不少于上一年度。在“两后生”职业教育和就业帮扶上给予倾斜,确保“两后生”90%以上接受职业教育,完成职业教育后90%以上实现稳定就业。加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在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中广泛实施以工代赈。加强扶贫车间管理。统筹用好公益岗位,并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按规定促进符合条件的弱劳力、半劳力等家庭就近就地就业。在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培训,以及创业青年培训等活动中予以倾斜支持,做到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全员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分别牵头负责)

(十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支持,补齐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在交通等项目规划编制、项目推进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实施社会领域有关工程中予以倾斜支持。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交通建设项目和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加快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交通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支持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项目建设,推动串联乡村主要旅游景区景点、主要产业和资源节点、中小城镇和特色村庄等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农村水路旅游客运,到2025年,争取乡镇通三级公路比例、30户以上自然村(组)通硬化路比例达到65%左右。聚焦所在区域路网布局,认真谋划储备一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铁路项目。加快推进机场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争取国家倾斜支持。提升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水安全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具备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实施。到2025年,基本消除工程性缺水,基本消除区域性、大面积干旱,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97%。优先安排建设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规划布局能源资源开发、输电通道等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参与国家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在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云南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分别牵头负责)

(十三)加强公共服务保障。在推进文艺下乡和提升民族地区社会艺术水平公益行动中予以倾斜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全域旅游发展、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发展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加强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化应用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协调,推进基层应急能力提升。根据年度灾情情况,科学统筹冬春救助资金,对受灾较重的县(市、区)给予倾斜。到2025年,实现村(社区)以上公共文化设施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优先推进“快递进村”工程,加强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健全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到2025年,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物流快递。(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邮政管理局分别牵头负责)

(十四)加强残疾人保障和服务。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予以倾斜支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通过就读特教学校、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全覆盖。优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和托养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农村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就业创业帮扶力度。“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金安排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省教育厅、省残联分别牵头负责)

(十五)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予以倾斜支持。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落实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加大救助力度。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落实关爱服务政策,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三、加强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一线总指挥职责,健全上下贯通、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实行各级领导力量、政策措施、项目资金、帮扶资源“四倾斜”,全力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二)落实部门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给予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更多的政策、资金、项目支持,全面统筹本部门本行业资源力量,细化实化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政策,确保落地见效。省级和驻滇单位要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选派得力干部,加大资金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外的其他脱贫县,由各地区统筹资源力量进行支持、一体帮扶。

(三)开展监测评估。加强乡村振兴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建立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跟踪监测机制,常态化开展跟踪监测预警,重点评估各项政策落实、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等情况。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职能作用,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专项监督。过渡期内每年考核评估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责任、政策、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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