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索引号
530000/202202026
文号
云退役发〔2021〕76号
来源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
公开日期
2021-09-15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2015年,《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优〔2015〕3号),是我省优抚对象在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政策的基础上解决生活困难的具体措施,但还存在城乡差别和生活困难难以界定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策部署,以及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及时调整基于城乡差别的现行政策规定,将发放补助范围确定为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人员,推进优抚保障政策“城乡一体”,实现精准帮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做好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是进一步落实解困帮扶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做好新时代优待抚恤工作健全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制度规范和政策落实,积极推进优抚保障城乡统筹平衡,合理确定帮扶解困对象范围,逐步消除制度城乡差异,建立公平规范、动态完善、参照指标明确、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保障措施。为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核对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省级承担20%,州(市)、县(市、区)承担80%的比例筹措资金,并将此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按审批程序及时审批和发放。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贯彻落实措施,确保政策衔接调整后有效落实。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专款专用。

三、规范审批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发放工作规程,严格材料审核,规范审批程序,把好准入关和退出关,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按照规程及时进行审批发放,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要及时停发,并建立健全审核台账档案和数据资料,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相互联系,严格执行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定期审核制度,每半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联审,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资金安排。

四、做好政策宣传,确保和谐稳定。对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是解决在领取定期抚恤补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部分优抚对象的解困帮扶措施,其保障对象并非全覆盖。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妥善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避免发生其他优抚对象因不熟悉或曲解政策而导致盲目攀比、散布不良言论或上访等情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优〔2015〕3号)同时废止。在该文件废止前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部分优抚对象,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核准领取的仍继续领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领取至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规程.docx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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