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索引号
530000/202202789
文号
迪政办发〔2021〕99号
来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1-25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迪庆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暂行)》已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暂行)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减轻群众办丧负担,全力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65号)的要求,结合迪庆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云南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排头兵的指示要求,坚持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殡葬需求,推动殡葬改革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殡、葬、祭三位一体的基本殡葬服务。

二、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主要目标:建立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制度、建立节地生态葬法奖补制度、公墓安葬奖补制度,提升生态安葬率,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满足群众基本丧葬需求、维护群众丧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将遗体火化、遗体运送、遗体存放、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大力支持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积极推动绿色殡葬。 

三、主要任务

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减免制度、绿色节地生态葬法奖补制度、公墓安葬补助制度。

(一)火化补助对象

1.补助对象:迪庆州户籍的除财政供养人员和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外,迪庆籍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群体、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享受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公安机关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  

2.减免内容:在县(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减免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即免收火化费、遗体接运费、遗体存放费、1年内骨灰寄存费,同时给予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元;

民间自行火化:在民间开展民族、民俗火化即在民间集中火化点开展遗体火化的,纳入困难群众火化补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元。

3.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遗体火化;

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

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一年内骨灰寄存。

4.具体要求: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指在迪庆州各县(市)殡仪馆内发生的遗体火化、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一年内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仪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各县(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由各县(市)具体实施。

(二)节地生态葬法奖补对象

1.补助范围:

一是在火葬区进行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骨灰立体安葬、骨灰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是在土葬改革区,进行遗体火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安葬方式。

三是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2.奖补对象:具有迪庆州户籍的城乡群众。

3.奖补分类:具有迪庆州户籍的城乡群众,开展花葬、树葬、草坪葬、不保留骨灰、深埋不留坟头、不占地生态安葬方式(树葬、花葬、草坪葬具体指将逝者的骨灰用可降解的骨灰盒或直接将骨灰散放在穴位中,地面栽花、种草或植树,不单独立碑),给予一次性奖励。

4.奖补标准:开展花葬、树葬、草坪葬一次性奖励补助2000元。不保留骨灰、深埋不留坟头一次性奖励补助3000元。

(三)公墓安葬补助对象

1.奖补对象:除财政供养人员和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外,迪庆户籍的城乡逝者进入公墓、骨灰堂安(葬)放的。

2.补助标准:城市居民逝后进殡仪馆火化并选择进公墓(骨灰堂)安葬,给予一次性安葬补助1000元;对农村村民逝后选择进公墓(骨灰堂)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2000元;因历史遗留需迁墓至公墓安葬并符合民政部门界定补助的,给予一次性安葬补助1000元。

3.减免穴位费:迪庆州户籍的困难群众进入迪庆州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免收穴位费。其他人员进公墓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的,视其情况给予减免穴位费,具体由各县(市)公墓管理机构实施。 

4.其他要求:

对已建有公墓的县(市)、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火化后一律进公墓(骨灰堂)安葬。

对在建或待建公墓的县(市)、乡镇,墓地迁移、安葬等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关于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规定进行,严禁在“三沿六区”进行安葬、建造坟墓,具体由各县(市)负责实施。

因工程、项目等需要迁移坟墓的,必须迁移到公墓安葬,产生的有关费用按照“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依法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

涉及农村原有散坟迁移到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置的,按迁入地农村公益性公墓有关规定办理。

在殡葬改革推进过程中,需搬迁墓地的,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搬迁的,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用。因散埋乱葬整改迁葬的坟墓,费用由家属自行承担。

禁止在公墓以外建造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期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于有土葬习俗,但尚未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乡镇,各县(市)政府加大建设力度,进一步整合资源,依法将传统坟山、集中安葬点、少数民族安葬设施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建设和管理范围,解决辖区群众的丧葬需要。

四、办理程序及要求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由丧属与殡仪馆结算时,根据丧属提供材料直接减免;惠民殡葬奖补费由丧属提供相关材料经乡镇、各县(市)民政局审批后予以奖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属驻州单位)申请抚恤金、丧葬补助的,除国家特殊规定的10个民族外需提供火化证、死亡销户证明、墓穴证(节地生态安葬证)或骨灰寄存证进行申请。

(一)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奖补条件的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1.申报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需要材料: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等。

2.申报节地生态安葬奖补需要材料: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以及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的现场图片资料。

3.申报公墓安葬补助需要材料: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等,搬迁墓地的需提供迁坟现场图片资料。

4.申请抚恤金、丧葬费需要材料:全州财政供养人员按照国家相关丧葬政策执行,遗体火化后,丧属将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亡故人员单位,由亡故人员单位或丧属(无单位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补助资金。对已建有公墓的县(市)、乡镇,丧事承办人需要提供逝者火化证、死亡销户证明、墓穴证(节地生态安葬证)或骨灰寄存证进行办理;在尚未建设有公墓的县(市)、乡镇,丧事承办人提供逝者火化证、死亡销户证明、提供在符合规定区域内安葬的情况说明,未执行国家相关丧葬政策的不得办理和享受相关补助。

(二)乡镇审核

乡镇对申请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惠民殡葬补贴(奖补)审报表》上报县(市)民政局。

(三)县(市)民政局审批

县(市)民政局对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补贴(奖补)费用。公安部门确定的未知名遗体的补贴申领工作由遗体发现地所属乡镇直接到县(市)民政局办理。

(四)其他要求

以上各类奖补对象,由丧事承办人持《申请表》、死亡证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殡仪馆办理丧事,殡仪馆按减免项目标准直接减免其费用。因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可先在县(市)殡仪馆缴费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凭有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事后到县(市)殡仪馆办理相关减免事宜。

遗体火化、冷藏、接运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消费超出补助或减免标准部分,由丧户自行支付。

五、经费渠道及结算方法

迪庆州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州级承担25%、县(市)级承担75%,减免费用结算时按成本价核算。

基本殡葬项目减免费用由县(市)殡仪馆具体支付,每月月底前凭《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表》和相关审报表,由县(市)民政局审核审批后,按实际减免费用和奖补经费进行销账。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公墓安葬补助资金由丧属提供相关资料到县(市)民政局审核兑付。

六、取消情形

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不得享受惠民殡葬奖补政策。

(一)凡违反中央、省、州、县(市)殡葬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的;

(二)凡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的;

(三)不属于奖补对象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不予减免(奖补)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属地责任,把本辖区基本公共殡葬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财政、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确保殡葬事业的投入,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年度任务安排好年度预算,落实惠民殡葬奖补政策,推动生态安葬参与比例逐年提高。 

(三)加大建设力度。坚持属地责任,各县(市)政府根据已有安葬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按照科学规划、控制总量、优化存量、合理布局的原则和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要求,建设满足本辖区20年安葬需求的公益殡葬设施,在满足辖区居民新增骨灰安放需求的基础上,解决城市规划区内遗留坟地乱埋乱葬问题。

(四)完善殡葬服务供给。坚持殡葬服务机构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同时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能够由政府购买服务或由社会资本提供合作的,要制定相关指导目录,有序引进有实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殡葬服务。通过互联网等手段,整合殡葬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手段,满足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殡葬服务需求,打造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途径、新模式、新业态,创造智能便民、阳光透明、规范有序的殡葬服务市场环境。

(五)加强执行跟踪。各县(市)在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应的督促检查机制,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奖补)资金的,要责令清退,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办法,并抓好落实。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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