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索引号
530000001/202309876
文号
来源
德宏州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3-11-22

德宏州民政局关于印发《德宏州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

《德宏州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经州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民政局

2022年12月26日


德宏州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德办发〔2021〕28号)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德办发〔2022〕234号)精神,为有效解决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困难群众申办低保、特困供养难题,结合全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民政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州委八届三次全会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居住地、户籍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协同机制,切实解决好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困难群众申办低保、特困供养难题,实现困难群众在全省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可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业务,推动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水平迈上新的台阶,

二、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居住地申请低保、特困供养条件。在居住地生活的云南省户籍人员,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由一名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由一名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向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提出申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持有居住证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云南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居住地村(居)委会可代为提出申请。

(二)规范执行居住地社会救助标准。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应当执行居住地收入财产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居住地低保补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发放救助金。对在居住地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员,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操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或通过“一部手机办低保”APP、“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微信小程序,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但需提供居住满 1 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居住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连续缴存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宅基地使用证、建房许可证、租房合同、结婚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德宏州户籍证明,村(社区)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中的一种,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述),经乡镇(街道)查验属实后,予以受理。

(二)核查办理。居住地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需户籍地配合开展的调查事项,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发出协查请求(附件1)。德宏州域内跨乡镇、跨县申办的,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居住地的协查函后,应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及时向居住地反馈结果(附件2);跨州(市)申办的,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民政局上报需核查信息,由县级民政局对接户籍地县级民政局进行核查(目前可借助民政部微信公众号公布的全国社会救助服务热线进行联系,填报附件1),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收到协查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附件2),并保证结果准确、详实。居住地县级民政局对接有困难的,可上报州民政局帮助联系核查。

(三)动态管理。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动态复核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后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复核情况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或帮助落实低保等其他救助政策。需户籍地配合开展的复核事项,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发出协查请求。在居住地获得救助的对象,若居住地发生变化,应向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主动报备。经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查实,确已离开居住地生活达1年以上的,可停止发放低保金。

(四)政策落实。各县市要严格落实《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 号)、《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3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统一样式的通知》(云民函﹝2021﹞236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程序及时纳入对应的保障范围,做到精准认定、精准救助、精准施策。居住地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办理时限和户籍地一致,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以及有需要户籍地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信息台账,于每月28日前向县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德宏州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信息台账》(附件3),县级民政部门于每月最后一天向州民政局社会救助科上报汇总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对接、业务指导、数据收集、材料整理、问题反馈、经验总结等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周密组织实施。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是推进全州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和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效能革命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大胆创新,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丰富内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符合基层实际的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方法,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

(三)精简证明材料。对于居住地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供养所需提供的材料,要应减尽减、公布清单。可以通过政府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以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群众提交。难以有效提供的证明事项,采取告知承诺制替代家庭经济状况有关证明的办法,不得要求申请人往返于户籍地和居住地,增加群众负担。

(四)密切跟踪评估。各县市要密切关注本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减情况和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措施,做到动态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州民政局将在省民政厅的指导下开展动态数据比对,有效杜绝跨区域重复领取低保、特困供养等问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遇有重大问题倾向,要第一时间向州民政局报告,妥善研究解决。

(五)强化考核问效。州民政局将对工作成效明显、亮点经验突出的县市视情给予通报表扬和考核加分。要认真落实容错纠错有关要求,对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中,因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等情形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有关责任。对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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