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
索引号
530000/202202969
文号
怒政办发〔2021〕54号
来源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2-01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怒江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怒江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27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规范怒江州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服务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州养老服务工作要逐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和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制度,推动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发展,优化社区养老设施布局、推进老旧小区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完善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全面构建居家和社区、机构相结合的养老服务网络。要紧紧围绕“十四五”养老服务建设发展目标,加快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制度,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制、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有力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确保“十四五”全州养老服务建设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实现。

三、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全面落实综合监管责任。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责任。深化政府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信用管理;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责任单位: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登记备案监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标准和规定。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所在县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所在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办理登记后,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收住老年人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对登记后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督促及时备案;未达到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因缺少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材料未审核通过备案的,各县、市应通过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安全及质量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医养结合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管理、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怒江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水平。强化执业行业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社会工作、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资金监管。切实加强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对养老服务建设工作投入的资金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大对养老机构中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规范管理,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医保局、怒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安全规范运行。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2022年底前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市场监管局、怒江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2021年底前,全州养老服务机构要完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1次应急演练。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依法依规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防控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怒江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养老机构属地管理民政部门应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责任单位: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创新监管措施。一是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书面告知有关部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存在问题和整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落实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二是创新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各县、市要依据民政部《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要求,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综合监管机制,监管结果要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等挂钩。三是创新智慧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实现公正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四是创新标准监管。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标准。深入实施云南省养老机构照护、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各级养老机构要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1 37276-2018)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严格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2021年底前,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 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各县、市、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2022年底前,符合条件的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三)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建立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综合监管全过程。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会商共议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国资、税务、市场监管、统计、医疗保障、消防救援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

(二)强化提升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

(三)强化宣传动员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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