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
索引号
53000000110/202300096
文号
来源
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日期
2022-09-02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章 单位缴存登记(单位账户设立)

第一条 单位应当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以下简称单位账户),一个单位宜设立一个单位账户,生成单位账号。

单位账户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反映和记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管理户。

第二条 单位账户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属地区、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单位性质、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行业分类、资金来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等。

(二)缴存信息应包括单位登记号、开户人数、缴存比例、首次汇缴月、月汇缴总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主管部门、所属地区、发薪日、经办部门及座机电话、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信息等。

(三)经办人信息应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三条 设立单位账户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一)《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

(二)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组织需提供机构代码证或单位设立成立的文件、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类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业务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六)《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银行账户信息采集表》和《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填报承诺书》,后期因缴存单位发生银行账户变更,需重新填报本项两份材料。

第四条 设立单位账户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渠道:

经办人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客户信息”→“账户开户”→“单位开户”→打印客户号及《单位账户开户回单》、开设单位预缴账户和单位账户→“个人开户”(经办人开户)→“单位汇缴账户维护”→经办人领取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UKEY”(以下简称“UK”)并在《单位UKEY新办与变更回单》空白处签字确认。

(二)“一窗通”渠道:

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窗通”平台申请登记《营业执照》的企业,经办人可在“一窗通”平台中同步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业务系统”自动开设单位账户→业务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经办人携相关材料到业务窗口完善信息、领取“UK”。

(三)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实经办人身份信息。

第五条 UK”的下载、安装、使用。

(一)UK”使用及管理要求:“UK”由经办人专人专用,用于经办本单位及职工的归集缴存业务。“UK”遗失或损坏的,由经办人携本人身份证及“UK”领用申请书(写明重新领用的原因)到业务窗口办理。                               

(二)系统说明:“网厅”支持IE1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

(三)UK”下载、安装及登录。操作流程如下:

电脑主机插入UK

打开“我的电脑”或“计算机”,双击CD驱动器:IA300_Setup”按提示完成安装

使用IE1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打开“网厅”登录页面(网址http://www.qjzfgjj.com/nbp

点击页面下方【驱动下载】完成下载并安装

重新打开“网厅”登录页面点击【单位用户】【CA证书登录】

【单位CA登录】自动显示单位账号(注:不能自动显示单位账号的,一般是驱动未正常安装或浏览器版本不正确)

输入登录密码(注:密码遗忘的,可点击【忘记密码】找回)

第二章 个人账户设立

第六条 个人账户设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记载和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各业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证核实缴存人的个人账户信息。

(二)单位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单位应当于单位账户设立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账户,新录用或调入职工时,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农民工、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个人账户设立: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曲靖市辖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工作属地管理原则,由设立个人账户时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集中管理账户”下为其开设个人账户。

(四)在大陆(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个人账户信息应包括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

第八条 设立个人账户的申办材料(各1份):

(一)单位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

1.《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清册》;

2.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新录用职工设立个人账户,还应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通过社保部门网站查询打印的《新参保花名册》;

4.调入职工开设个人账户,应提供工作调动相关材料;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1.《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建设银行卡(一类卡)原件及复印件(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

4.本人近12个月参加曲靖市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存记录。

第九条 设立个人账户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单位职工设立个人账户。

1.业务窗口渠道:

经办人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账户开户”→在“个人开户”中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并打印《个人开户回单》。

2.“网厅”渠道:

经办人UK”登录“网厅”→“单位用户”→在“个人账户设立”中录入相关信息→下载并打印《个人开户回单》。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仅限业务窗口渠道办理,流程如下:

本人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账户开户”→在“个体工商户开户”中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并打印《个人开户回单》。

第三章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单位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等信息有误或发生变更,经办人于30日内到辖区业务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账户信息变更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一)《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

(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变更事项及原因证明材料;

(四)经办人变更的,需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业务授权委托书》和UK”。

第十二条 单位账户信息变更仅限业务窗口渠道办理,流程如下:

经办人持申办材料到业务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客户信息”→在“单位资料修改”中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并打印《单位账户资料变更回单》。

第四章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业务要求。

(一)个人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30日内到辖区业务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二)变更一般性信息的,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到场均可办理。一般性信息变更包括:职工身份证号码升级(15位升位为18位),职工姓名中仅有1个字需要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字属于谐音、形近、繁简体替换的,身份证号码中仅有1个数字需要变更的,性别变更的。

(三)变更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的,需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同时到场,若经办人不能到场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业务系统中登记的联系电话与经办人核实变更原因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四)灵活就业人员变更个人账户信息的,由本人直接向业务窗口申办。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一)经办人办理的,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供原件);

(三)《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

(四)除一般性信息变更业务外,还需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变更原因证明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五)灵活就业人员变更个人账户信息的,提供上述(二)(三)(四)项申办材料。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仅限业务窗口渠道办理,流程如下:

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申办材料到业务窗口交柜员审核→业务窗口初审柜员审核并填写《个人账户资料变更报批表》→业务窗口复核、终审人员审核签字→归集管理科审核、变更个人信息、打印《个人账户资料变更回单》。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申请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初审柜员须将申办材料原件归入其贷款纸质档案,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业务档案中归入申办材料的复印件。

第五章 单位账户转移

第十七条 缴存单位在曲靖辖区内各县(市、区)之间发生办公地点搬迁、机构合并等情况,应于30日内向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办单位账户转移。

第十八条 单位账户转移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书面申请;

(三)转移原因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单位账户转移仅限业务窗口渠道办理,流程如下:

经办人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账户转移”→在“单位账户转移”中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并打印《单位转移回单》。

第六章 个人账户转移

第二十条 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职工工作变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灵活就业人员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情形,应在30日内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转移前后无间断的,可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第二十二条 同城转移。

(一)同城转移指职工个人账户在曲靖市辖区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转出单位经办人、转入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均可办理。

(二)个人账户同城转移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1.《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

2.转移原因证明;

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供原件);

4.经办人办理的,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账户同城转移办理渠道及流程:

1.业务窗口渠道:

办理人员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账户转移”→在“个人账户转移”中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并打印《个人转移回单》。

2.“网厅”渠道:

转出单位经办人UK”登录“网厅”→“单位用户”→“系统菜单”→“归集业务”→在“个人账户同城转移”中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并打印《个人转移回单》。

第二十三条 异地转移。

(一)异地转移指职工个人账户在曲靖市辖区内和曲靖市辖区外单位之间的转移,由转入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二)业务要求。

缴存人在转出地公积金中心的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账户且连续缴存满6个月。

(三)由曲靖市转到异地的,申办材料以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为准。

(四)由异地转入曲靖市的,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供原件);

3.转入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异地转移的,可由转入单位经办人凭《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和上述材料办理。

(五)个人账户异地转移办理渠道及流程:

1.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渠道(首选):

职工本人手机扫描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二维码→注册并登录→依次点击“服务”“业务办理”“转移接续”并填写转移信息→“提交申请”。

2.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办理的,可到辖区业务窗口(或麒麟管理部建宁网点异地转移专窗)申办业务,流程如下:

1)异地转入曲靖:经办人或本人持申办材料到辖区业务窗口(或麒麟管理部建宁网点专窗)提交申请→专窗柜员审核并登录“业务系统”→“异地转移接续”→提交《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异地公积金中心反馈《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资金自动转入职工曲靖个人账户。

2)曲靖转到异地:经办人或本人到异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异地向曲靖发出《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曲靖专窗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异地转移接续”→“接收处理联系函”→相应县(市、区)窗口复核人员打印支付凭证,资金自动转至职工异地个人账户。

第七章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单位销户)

第二十四条 单位销户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不欠缴、归集暂存款无余额、职工个人账户去向明确的前提下,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迁出等情况的,应于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业务窗口办理销户手续。逾期不办理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单位销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销户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一)《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申请表》;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材料;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查证核实,取得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出具情况说明,作为办理单位销户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单位销户仅限业务窗口渠道办理,流程如下:

经办人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单位销户”→“单位户销户”→归集管理科审批→柜员打印《单位销户回单》。

第八章 汇缴

第二十八条 缴存。

(一)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代缴的职工当月应缴资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开始缴存;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应于每月20日前自行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出现欠缴的须先缴入欠缴部分再正常缴交,申请销户后不予再次设立个人账号。

第二十九条 月缴存额计算。

(一)单位职工月缴存额计算公式: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至元)+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至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计算公式: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至元)+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至元)。

第三十条 单位汇缴登记由经办人申办,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一)《曲靖市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清册汇总表》;

(二)《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三)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汇缴登记,由本人申办,应提供下列材料(各1份):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的建设银行卡(I类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汇缴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业务窗口渠道:

经办人或灵活就业人员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缴交登记入账”→“汇缴登记”或“个体工商户缴存”→“提交”并打印《汇缴通知单》→按照《汇缴通知单》金额,经办人向汇缴专用账户转款,灵活就业人员由柜员从其建行卡中划扣→柜员做“缴交入账”、查询转账结果并打印《缴交入账回单》(第一次汇缴必须在业务窗口办理)。

(二)“网厅”渠道:

1.单位汇缴:

1步:经办人“UK”登录“网厅”“单位用户”→“系统菜单”→“我要缴存”→“汇缴登记”→“提交”→下载并打印《汇缴通知单》→“提交完成”;

2步:经办人按照《汇缴通知单》金额,通过业务窗口采集的本单位银行账户,将资金转入汇缴专用账户;

3步:经办人“UK”登录“网厅”“单位用户”→“系统菜单”→“我要缴存”→“登记入账”→录入“汇缴通知单”登记号→“提交”→下载并打印《缴交入账回单》→“提交完成”。

2.灵活就业人员汇缴:

本人登录“网厅”→“个人用户”→“绑定银行卡”→“个体工商户缴存”→打印《汇缴通知单》→返回主页→“入账”。

第三十三条 计息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利率结息。

(二)每年630日为利息结算日,利息结算时段为上年71日至本年630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三)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年利率(%)÷360

利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累计计息积数指每日余额合计数。

第九章 缴存基数及调整

第三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是用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数额。

第三十五条 缴存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或本市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核定。

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为汇缴当月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曲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从当年11日起执行。

(二)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当年尚未公布时按照上年标准执行。

(三)单位确定和调整职工缴存基数,应当经职工本人确认。缴存基数可每年调整一次,从当年11日起执行至1231日,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第三十六条 缴存基数调整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一)《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年度已调整过一次缴存基数,因特殊原因需二次调整的,还应提供“情况说明”到业务窗口授权调整。

第三十七条 缴存基数调整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业务窗口渠道:

经办人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缴存基数调整”→在“正常调整”或“授权调整”中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并打印《缴存基数变更回单》。

(二)“网厅”渠道:

经办人UK”登录“网厅”→“单位用户”→“系统菜单”→“归集业务”→在“缴存基数调整”中录入相关信息或下载模块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并下载(打印)《缴存基数变更回单》。

第十章 缴存比例及调整

第三十八条 缴存比例是用以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 缴存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可申请缴存比例在5%12%之间进行调整。

(二)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全市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执行统一的缴存比例。

第四十条 缴存比例调整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一)《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比例变更申请表》;

(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单位困难证明材料(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将其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 缴存比例调整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业务窗口渠道:

经办人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单位业务变更”→“职工比例变更”→录入信息、完成审批→打印《缴存比例变更回单》。

(二)缴存比例上调可通过“网厅”渠道办理:

经办人UK”登录“网厅”→“单位用户”→“系统菜单”→“归集业务”→在“缴存比例调整”中录入相关信息→“提交”→业务窗口柜员登录“业务系统”→“渠道申报处理”审核。

第十一章 缓缴

第四十二条 单位出现经营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的期限为1年。缓缴期满或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及时补缴;仍需缓缴的,应重新申请。

第四十三条 缓缴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一)《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三)财务报表、工资报表;

(四)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将其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缓缴仅限业务窗口渠道办理,流程如下:

经办人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单位业务变更”→“缓缴”初审复核→归集管理科审批。

第十二章 欠缴补缴退缴

第四十五条 补缴业务的适用范围: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少缴、逾期缴存、缓缴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的。

第四十六条 补缴业务类型:

(一)定额补缴。职工因故中断或逾期汇缴,需对应缴未缴的月份补缴。

(二)差额补缴。单位上调缴存基数或比例后,对相应时段差额部分补缴。

(三)不定额补缴。在不能办理定额和差额补缴的其它合理情况下,单位为职工补缴。

第四十七条 补缴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1.单位补缴书面说明;

2.《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补缴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业务窗口渠道:

经办人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缴交登记入账”→“补缴登记”→打印《补缴通知单》和《补缴明细》→经办人按照《补缴通知单》将资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汇缴专户→柜员做“缴交入账”并打印《缴交入账回单》。

(二)“网厅”渠道:(目前“网厅”支持定额、差额补缴,不定额补缴需到业务窗口办理。)

1步:经办人“UK”登录“网厅”→“单位用户”→“系统菜单”→“我要缴存”→在“补缴登记”中录入相关信息→“提交”→下载打印《补缴通知单》→提交完成。

2步:经办人按照《补缴通知单》将资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汇缴专户。

3步:经办人“UK”再次登录“网厅”→“单位用户”→“系统菜单”→“我要缴存”→“登记入账”→录入“汇缴通知单”里的登记号“提交”→下载打印《缴交入账回单》→提交完成。

第四十九条 退缴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一)《曲靖市住房公积金退缴清册》;

(二)缴存单位出具的退缴申请书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条 退缴仅限业务窗口渠道办理,流程如下:

经办人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在“公积金个人退缴”中录入相关信息→“提交”→打印《个人退缴回单》、经办人签字按手印→退缴金额转入本单位预缴账户。

第五十一条 预缴退款。退缴金额需原路退回单位账户的,可申办预缴退款,流程如下:

经办人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提取业务”→“提取业务查询”→“单位预缴退款”→计划财务科审批→柜员打印《预缴退款回单》→退款资金退至单位账户。

第五十二条 预缴退款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一)《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预缴退款申请表》;

(二)单位汇缴的银行回单;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章 个人账户封存

第五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休、死亡等原因,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暂停缴存)手续,封存时间为停缴的年月,封存的个人账户正常计息。

第五十四条 封存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一)《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变更(封存、启封)清册》;

(二)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于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无经办人的,职工本人可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上述(一)(二)项材料到业务窗口办理。

第五十五条 封存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业务窗口渠道:

经办人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个人业务变更”→“个人账户封存”→“提交”并打印《缴存状态变更回单》。

(二)“网厅”渠道:

经办人UK”登录“网厅”→“单位用户”→“系统菜单”→“归集业务”→“个人封存”→录入相关信息“提交”→下载打印《缴存状态变更回单》→提交完成。

第十四章 个人账户启封

第五十六条 个人账户封存的职工与单位恢复劳动及工资关系,或因工作单位变动办理封存,需继续缴存的,应当自恢复工资关系30日内办理启封手续。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一)《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变更(封存、启封)清册》;

(二)劳动关系材料;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启封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业务窗口渠道:

经办人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个人业务变更”→“个人账户启封”→“提交”并打印《缴存状态变更回单》。

(二)“网厅”渠道:

经办人UK”登录“网厅”→“单位用户”→“系统菜单”→“归集业务”→“个人启封”→录入相关信息“提交”→下载打印《缴存状态变更回单》→提交完成。

第十五章 个人账户并户

第五十八条 个人并户指缴存职工在曲靖辖区内有两个或多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时,将多个账户的资金合并到唯一账户,其它账户同步自动销户。

第五十九条 并户应提供下列申办材料(各1份):

(一)《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并户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办理时,提供身份证原件;

(三)经办人办理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六十条 个人账户并户,原则上由并出单位申办,确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导致并出单位不能办理的,可由并入单位经办人提供上述资料加盖并入单位公章办理,重点核实转出单位情况和并户职工参工、缴存等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六十一条 个人并户仅限业务窗口渠道办理,流程如下:

职工本人或经办人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账户转移”→“个人并户”→“提交”并打印《个人账户并户回单》。

第十六章 缴存证明、查询、对账

第六十二条 单位缴存证明办理流程:

(一)“网厅”渠道:经办人“UK”登录“网厅”→“单位用户”→“系统菜单”→“公积金查询”→“单位分户账详细信息”→“打印”。

(二)业务窗口渠道:经办人持申办材料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前台查询打印”→“单位分户账查询”→打印《单位分户账详细信息》。

第六十三条 个人缴存证明办理流程:

(一)业务窗口渠道:本人持身份证到窗口交柜员审核→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公积金业务”→“前台查询打印”→“业务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打印”。

(二)职工本人可凭身份证原件到各业务窗口查询终端机处自助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打印》。

第六十四条 缴存查询、对账。

(一)经办人可通过“网厅”渠道或持本人身份证到业务窗口查询、核对单位或职工个人账户信息。

(二)职工本人可通过曲靖市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网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渠道,或持本人身份证到各业务窗口查询、核对个人账户信息。

第六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单位或缴存人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第十七章 附 

第六十六条 本《操作规范》由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内容与上级部门提出新要求不符的,遵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缴存业务所涉业务表格均可在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下载使用。下载方法:登录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qjzfgjj.com/)→网上办理→下载中心。

     |      分享到:
 相关文档:
中国政府网
微信 微博 电脑版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 |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检察院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公众号 微博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