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政策
索引号
530000001/202309418
文号
大政发〔2023〕23号
来源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日期
2023-11-18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理州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大理州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酒店与民宿经营管理,促进酒店与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意见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原有自建住宅或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小型住宿设施;其他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均按酒店(旅馆)进行管理。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建共享,强化综合监管,规范经营管理,推动酒店与民宿规范化、集聚化、优质化、品牌化发展,成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和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标志性产品,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内涵丰富、特色鲜明、规范有序、服务优质的发展格局,打造全省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示范样板,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建设名副其实的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旅游名城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和用地管控。新建、改(扩)建酒店与民宿必须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各类禁止建设区内选址建设。新建、改(扩)建酒店与民宿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合理引导酒店与民宿发展规模和总体布局,酒店与民宿建筑风貌应与城乡风貌、当地自然与人文景观环境相协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酒店与民宿,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上选址建设各类酒店与民宿,其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商业用地性质。加强宅基地管理,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以经营民宿为名,利用农村宅基地变相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房屋建设管理。新建、改(扩)建的酒店与民宿必须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按有关工程建设及房屋质量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改(扩)建或装饰装修酒店与民宿建筑,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涉及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有关规定,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适当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活化利用历史建筑,赋予历史建筑当代功能。(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酒店与民宿房屋安全责任,对利用原有房屋或历史建筑开展酒店与民宿经营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提供依法依规取得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由州住建部门公布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推荐名录,加强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条件的酒店与民宿,要依法依规停业整改。(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酒店与民宿在建设和经营中应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各类污染防治措施。酒店与民宿开展经营活动前,应配套符合标准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环保设施设备,规范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建立洱海流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成果在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中价值实现机制。位于城镇的酒店与民宿严格实行城镇污水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酒店与民宿应依法依规取水,取用自备水源的,应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安装计量设施,缴纳水资源费。(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新建或利用其他建筑进行改造的酒店,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等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民宿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州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治安管理。酒店与民宿应落实治安管理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符合旅馆业办证条件的酒店与民宿,按规定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安装使用云南省旅馆业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禁止“黄赌毒”相关要求,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推广使用大理州住宿业数字监管服务平台,实现酒店与民宿经营管理系统和政府监管平台信息共享。(州公安局、州数字经济办牵头;州市场监管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卫生监管。酒店与民宿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卫生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信誉度等级,基本设置、设施设备及操作流程等符合卫生要求。配备足够的公共用品用具,规范进行更换、清洗、消毒和保洁,可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每客用后清洗消毒。鼓励由专业洗涤消毒机构洗消布草、公共用品。(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开办经营。编制《酒店与民宿“一窗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开设酒店与民宿行政审批“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酒店与民宿审批许可事项。酒店与民宿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取得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手续后方能开展经营;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的,应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酒店与民宿。强化存量“一人一址多照”排查整治,对虚假登记的,采取依法裁定、对外公示等措施,及时开展撤销登记;对一人拆分经营项目的,督促经营者保留一个经营主体身份;引导新登记主体主动承诺同一个经营主体在同一个住所只有一个经营业态。酒店与民宿经营单位应在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牵头;州公安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在线经营。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企业为酒店与民宿提供预订服务,应当对酒店与民宿经营单位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不得允许证照不全的酒店与民宿经营单位通过平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企业及平台内住宿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经营信息,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并为已离店住宿登记用户主动开具规范发票。未经评定获得国家旅游饭店星级、国家旅游民宿等级的酒店与民宿,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州商务局、州公安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税收征管。酒店与民宿经营主体应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按规定开具发票,接受税务机关对财务收支和银行流水等生产经营情况税务检查。对故意隐瞒营业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州税务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统计监测。依托大理州住宿业数字监管服务平台建立酒店与民宿市场主体数据库,根据酒店与民宿营业收入、纳税、入住人数等统计信息,构建酒店与民宿经营主体梯次培育监测体系,抓实酒店与民宿市场主体培育和升限纳统工作。(州商务局、州统计局牵头;州数字经济办、州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诚信建设。酒店与民宿经营单位要加强价格自律,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服务质量合理制定客房市场价格,做到质价相符,在价格实施前5日主动将基本信息、客房价格等情况向当地价格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结算方式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做到线上线下统一。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酒店与民宿开展监督检查,对行政处罚、投诉举报较多的酒店与民宿要提高抽查比例,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规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大理州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在规划建设、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环境营造、数据共享、安全保障等方面同向发力,解决酒店与民宿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形成政府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各县市要强化属地管理和组织领导,建立联合指导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强化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推动酒店与民宿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政策支持。建立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奖励制度,对管理规范具有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酒店与民宿,经评定后给予奖励扶持。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规范发展要求推出特色金融产品,对管理规范、升限纳统或经评定的酒店与民宿经营者给予金融支持,拓展酒店与民宿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支持建立酒店与民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大《绿色饭店》《经济型饭店经营服务规范》《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大理州最佳旅游美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宣传推广力度,指导开展经营管理业务培训,规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三)落实监管责任。在“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基础上,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管机制,督促指导酒店与民宿经营者严格依法经营。州级各牵头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要及时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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