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政策
索引号
530000001/202309625
文号
迪政办发〔2023〕37号
来源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3-11-21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迪庆州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迪庆州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


迪庆州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

一、工作目标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路径,坚持“企业主动、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中介联动”,加大扶优倍强力度,大力推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发展直接融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经过3年的努力,到2025年,力争新增上市公司1户,招引培育资本市场后备企业4户,其中香格里拉市2户、德钦1户、维西1户。

二、主要措施

(一)夯实上市后备企业基础。围绕聚力打造“三张牌”、全产业链优化升级传统产业、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等,大力培育州内上市后备企业,积极引进州外优质上市后备企业落户我州,充实州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按照上市要求精准遴选重点企业作为上市“金种子”企业。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按照要求选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较强、盈利水平好、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分别编制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重点跟踪、扶持、培育,并定期向州财政局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和“金种子”备选企业。(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林草局、州投资促进局、州工商联,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重点推进“金种子”企业上市。建立健全“金种子”企业上市工作制度和措施,分行业、分区域、分梯次建立“金种子”企业上市名单,压实“金种子”企业上市工作责任。“金种子”企业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所属州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金种子”企业上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和州属国有企业按照“一企配套一个专班、一位分管领导、一个工作方案”,建立“金种子”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一对一”帮助服务、督促指导“金种子”企业上市。加强“金种子”企业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金种子”企业遴选及动态管理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对于尚未股改的“金种子”企业和州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要督促企业制定股改计划,加快推进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并针对企业股份制改造涉及的股本划转、房产办证、土地政策等共性难题开辟“绿色通道”予以解决,着力降低企业改制成本,提高企业股改积极性。(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草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多渠道上市。鼓励支持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分别到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鼓励支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鼓励支持拟上市企业到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先行规范培育。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推进企业上市和到新三板、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实施财政奖补政策。修订完善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省财政每年安排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600万元奖励,对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在落实省级财政奖励政策基础上,州财政每年安排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其中对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或泸深交易所受理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对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其中上市申请已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补足有关奖励资金。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定政策,因地制宜加大对企业上市(挂牌)的财政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专项政策扶持。“金种子”企业和州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中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1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鼓励类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及时安排用地指标,做好项目预审、项目报批、项目供地等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强上市金融服务。建立金融服务拟上市企业“一对一”、“面对面”融资协调机制,根据企业上市融资需求,及时组织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机构主动上门服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拟上市企业“一企一策”制定融资服务方案。建立健全“金种子”企业和州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推荐制度,定期将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积极协调帮助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融资问题。(责任单位:州财政局、人行迪庆州中心支行、迪庆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优化上市营商环境。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优化企业上市行政审批服务,对企业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社保、国资、注册登记、生态环境、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出具有关证明的,在法定时限内加快办结。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妥善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受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对该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对有关部门开展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加大企业上市宣传力度,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合作交流,共同营造良好的上市环境氛围。(责任单位:州级相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快推进上市问题协调解决。建立企业上市问题跟踪督办工作机制,迪庆州财政局定期梳理汇总企业上市过程中面临的重点问题,形成“企业上市重点问题清单”,发送至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无法协调解决,需州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由州财政局向州直有关部门发函,州直有关部门应在收到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州直有关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由州财政局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仍然不能协调解决的,由州财政局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州级相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着力增强拟上市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迪庆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企业上市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迪庆州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高位统筹推进全州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开发区要建立相应推进上市工作组织机构,明确负责日常工作的部门,做好辖区内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扶持、协调、服务工作。

(二)细化措施。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财政局(国资委)、州林草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就本行业、本地区“金种子”及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报送州财政局金融科。

(三)强化督办。建立州级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后,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每年初提出企业上市具体任务目标清单,建立督办工作机制,及时跟进年初上市任务清单落实情况,按年度对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上市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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