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筑许可

关于印发社会投资一般性建设项目
基本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1-14 09:45:00 【字体:

云建审〔2018〕353号

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8〕34号)有关要求,扎实推进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行动实施,经梳理,现将《云南省社会投资一般性建设项目基本审批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社会投资一般性建设项目”,系指社会投资(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二、《清单》梳理了社会投资一般性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34个政府部门审批服务环节,按照整合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的要求,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施工许可两个阶段,各审批服务环节根据普遍必要及特殊情况的不同,区分为必备审批服务和非必备审批服务两个类别,公布各环节所涉及的审批情形和办理时限等,请各级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三、各级政府审批部门在实施审批服务工作中,可参照该清单梳理各类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一张表单”,提供项目业主,帮助指导其合理安排行政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科学有序组织项目申报,共同提高项目审批效能。

四、《清单》审批服务事项及相关要素需调整的,按照《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内部审批事项目录》、《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要求进行调整。

五、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和要求,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明确的审批服务事项履职,相关职责划入、划出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审批服务事项工作的部门继续承担,防止审批服务事项行使、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机构改革后,《清单》涉及职能划转的审批服务事项,其办理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能职责进行划转,根据部门权责清单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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