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江梅在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云南省“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疫情期间,为鼓励企业积极捐赠,尽快战胜疫情,国家出台了新的税收政策,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只需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即可。同时,企业直接向医院捐赠的,取得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可直接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疫情期间出台的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取消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简化了程序。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此外,云南税务主动出击,积极与民政、红十字会、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等单位联系,掌握企业捐赠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传,辅导企业掌握政策要点和办税要求,确保捐赠企业精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