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策措施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2020-05-09 21:50:00 【字体: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现就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类学校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类幼儿园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各学校收取的春季学期学费应当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因素,结合教学计划完成情况确定。幼儿园开园复课后方可收取保教费、伙食费,复课当月保教费、伙食费按照实际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不得收取未在园期间的保教费和伙食费。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按照每学年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在校住宿时间15天及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已按学年(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各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进行清算,多余部分要在学期结束时及时退还学生。

三、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务司 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等2个文件的通知》,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四、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

五、各地各校应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加强正面引导,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收费咨询和处理退费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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