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策措施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
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来源: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09-08 12:52:26 【字体: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无法按时完成换证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准备工作导致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适用《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3号),但必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省药监局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未按要求提交换证申请的,经省药监局审查公示后依法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必须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未按要求提交换证申请的,企业必须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并经省局审查公示后,依法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其它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换证工作按《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公告执行。

四、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省药品监管局按照换证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及现场检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换发要求,予以换证。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证。不予换证的企业按时限整改到位后重新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及现场检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换发要求的,予以换证;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换证,省药监局将依法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云药监规〔2019〕1 号)、《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零售企业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药监通〔2019〕56 号)及本通告的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有序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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