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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2015-05-25 10:22:00 【字体: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布实施了《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办法首次提出,对招商引资数额巨大的中介机构实施现金奖励,奖励标准为每1亿元奖励1万元。 

《办法》规定,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奖励以人民币支付。 

奖励对象必须是引进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凡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和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领取并填写《云南省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2、项目资金系引入省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3、项目到位资金额须在1亿元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1、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大型发电等项目;2、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3、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对项目资金到位认定方式为: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云南省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生产,且引资额已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引资额已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2次,省招商合作局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金额在云南省招商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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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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