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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2016-02-04 15:19:00 【字体:

为解决制约影响慈善事业发展问题,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12月2日印发执行。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地理解落实相关内容,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及形成过程

慈善事业是以道德为基础,践行公益、传递爱心的特殊社会事业,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在民生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在政策法规创制、慈善组织培育、慈善资金募集、志愿服务开展、慈善文化培植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目前,全省依法登记的公益慈善组织4900多个,其中,基金会85个、慈善会123个、红十字会143个,其他公益慈善组织4500多个。“十二五”以来,全省募集慈善资金55.5亿余元,物资1.3亿多件,累计受益人数超过2亿多人次;志愿者队伍遍布城乡,参与慈善服务的志愿者年均90余万人次。特别是在彝良“9·07”地震、鲁甸“8·03”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中募集接收慈善款14.8亿元,捐赠衣被1117万余件(床),慈善工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但从客观上看,我省慈善事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发达地区相比,在慈善组织的规模、筹款能力、社会影响力,志愿服务队伍的人数、专业化程度、社会贡献度,慈善文化的传播途径和慈善活动的常态化、社会化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还面临着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只有坚持以“四个全面”为引领,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扶贫济困和慈善与社会救助紧密衔接为重点,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引导和规范,缩短差距、破解难题,才能促进健康发展。

2014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国慈善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举措和保障机制。《意见》出台后,省政府十分重视,陈豪省长作了重要批示。我厅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迅速牵头组织《实施意见》起草工作,在认真总结慈善实践、吸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赴外省考察学习,会同相关部门分4个组到基层调研,于今年6月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16个州市、35家省直部门以及3家慈善组织的意见,收集整理反馈意见87条,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进行多次反复协商沟通,得到了大力支持。同时,召开两次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和特点

国务院《意见》主要分为5大部分,为突出针对性、操作性,我省《实施意见》共提出了18条具体对策措施,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提出三项总体要求。一是扶贫济困。我省灾多灾重,贫困面大,救助对象多的特点,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二是公开透明。明确要求扩大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信息公开,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通过建立捐赠主体、慈善组织、受益群体、社会公众等关联方、关注主体信息对称平台和信息交链,对慈善活动、慈善绩效进行公开晒单,实现慈善当事方良性互动,着力打造阳光慈善。三是规范管理。近年来,一些慈善负面个案的披露,慈善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实施意见》明确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管理、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形成阳光慈善氛围。四是总体目标。到2020年,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慈善主体蓬勃发展、慈善组织在2015年末基础上翻一番、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慈善活动规范有序、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的中长期目标。

(二)突出六项重点工作。一是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慈善活动是全社会各类主体、群体、法定义务和良知选项,特别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人民团体和慈善组织要发挥组织便捷、程序简化的特殊优势,同时,《实施意见》对家庭、个人、志愿者参与慈善活动、发挥其积极作用发出了强烈的支持倡导信号,对鼓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新闻传媒机构等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便利进行了明确和要求。二是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多年来,我省基金会、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公益慈善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捐赠,并呈上升趋势。但与慈善需求相比,效果有限,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广泛性、时效性有待提升。《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广泛设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丰富慈善资源,并鼓励各地开展慈善信托。三是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开展慈善活动、募集慈善资源、实施慈善救助的重要专业平台,目前,我省慈善组织总体数量少,规模小,培育发展任务重,《实施意见》提出要培育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联合会、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将慈善组织从社会组织中凸显出来。四是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健全以慈善组织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机制。提高慈善资源的开发能力、社会动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高效救助能力。坚持诚信原则,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推行服务承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五是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精准扶贫、精准救助要求的具体体现,通过建立慈善项目库,向社会发布需求信息,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放大功效。六是规范慈善募捐行为。随着政府职能转移的深化,政府应逐步退出募捐市场;公募组织要按业务范围和募捐方案开展募捐活动;不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或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开展募捐活动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募捐;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合法性进行验证。  

(三)强化三项监管制度。一是加强行政监管。明确了民政牵头负责的主体责任和对慈善组织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项目检查、公开监管信息、违法违规查处等具体监管任务。也对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作了明确。二是加强社会监督。要求公布慈善行业组织和民政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网站等,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不良慈善行为渠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监督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机制。三是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

(四)明确二项保障措施。一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采取加大福彩公益金投入、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和方式,重点扶持亟需培育的慈善组织和扶贫济困的慈善项目,有效发挥福彩众筹助推慈善的功能。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税法规定扣除。对境外向我省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对各类慈善组织公益性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慈善组织提供的公益性社会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意见》从组织领导、人才培养、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多项措施,并参照国家“中华慈善奖”设立“云岭公益慈善奖”,制定表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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