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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2016-12-23 08:31:00 【字体: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云政办发〔2016〕137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为了便于征用单位、征用实施单位、被征用单位和个人更好的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应急征用与补偿相关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突发事件呈现出频发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如何高效利用政府各项管理资源,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的重中之重。为此,政府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机制,为今后该项工作提供坚实的政策依据。

从省外已经出台的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实施办法内容看,主要从应急征用与补偿的名称规范、条款表述、通用条文等方面进行内涵解释和规范要求,明确了应急征用的启动程序、规范了应急征用物资储备与管理,细化了应急补偿标准和程序,落实了应急补偿经费,既保障了征用单位、征用实施单位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应急征用的强制性,同时也保障了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权益,为应急征用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提升应急征用与补偿的实施效果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切实做好我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的起草工作,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学习借鉴外省已经出台的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并在总结多年应急征用与补偿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思路基础之上,多次征求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应急委办公室等25个省级相关部门、16个州市及所属县区的意见和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目的

(一)有助于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保障应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建立应急征用补偿机制,使得一线的应急征用补偿管理人员在处置突发事件对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时有据可依。有了明确的制度,无论是征用单位还是受偿单位(人)都能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明确自己的责任,使得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应对,进而更大限度地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建立和完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协调公私利益矛盾,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采取应急行为的积极性。应急征用补偿机制的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而获得了对其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国家基于公众利益的需要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进行征用,对因征用而带来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通过公私利益的平衡和协调,最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

(三)有助于推动应急征用补偿管理规范有序的发展。《办法》制定出台,明确了应急征用的启动程序、规范了应急征用物资储备与管理,细化了应急补偿标准和程序,落实了应急补偿经费,既保障了征用单位、征用实施单位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应急征用的强制性,同时也保障了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权益,为应急征用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行为。所称应急征用与补偿,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需要,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因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按照评估或者参照征用时价值依法给予的补偿。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根据《应对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二条“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综合考虑我省财力水平等因素,征用补偿只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情况。

(二)总体原则

政府在应急征用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启动应急征用程序,体现了应急征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指出了应急征用与补偿工作中遵循提前统筹、合理征用、依法补偿的总体原则,体现了在应急征用过程中对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关于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应急征用与补偿的责任主体,建立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征用工作,参与应急补偿标准的评估和监督工作。

(四)征用补偿标准和资金来源问题

在以往的征用过程中,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财产只征不补或补偿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突发事件快速有效处置。《办法》详细规定了应急征用补偿的范围、标准,细化了补偿程序,财政资金安排的应急补偿经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落实了应急补偿经费。

(五)关于监督检查管理机制

在征用补偿管理工作中,《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受偿单位(人)应确保应急补偿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同时,征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包括损失情况、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在内的应急补偿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应急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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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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