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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云南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          2017-09-29 08:30:00 【字体: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要求,为便于省级各部门、各(州)市、县(市、区)更好地理解《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云南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86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 《通知》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央深改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要求,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农村贫困监测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130号)、《关于开展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19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激发 重点群体活力推动城乡居民持续 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28号)等系列文件要求,为加强部门协作,保证调查样本代表性,切实做好云南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及常规调查业务,规范推进我省住户调查工作,服务好我省政府民生决策需要,云南调查总队结合我省住户调查工作实际,提出了我省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及常规调查工作开展实施意见。经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形成《通知》。

《通知》的出台,是云南省政府全面贯彻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确保我省住户调查数据真实可靠的有效途径。是云南省政府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加强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和数据质量,实现数据共享的有效措施。是云南省政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促进我省城乡居民持续快速增收的具体行动。

《通知》的出台,是云南省政府全面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农村贫困监测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13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市县住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统字〔2016〕181号)要求,确保农村贫困监测和住户调查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农村贫困监测和住户调查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具体体现。

《通知》的及时出台,是云南省政府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193号) 、《关于印发住户调查样本轮换抽样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统办住户字〔2017〕22号)文件要求,以及云南国家调查和地方统计机构落实云南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推动城乡居民持续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28号)要求,做好全省住户样本轮换分级部署、业务培训、现场抽样、摸底调查、抽选住户、开户调查并指导试记账等住户调查基础性工作,防止住户调查样本老化、保证样本代表性的有利举措。

《通知》的及时出台,是确保云南与全国一道于2017年11月起,圆满完成住户样本轮换工作,新住户调查样本网点上规范实施住户调查常规任务,确保2018年以后云南利用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贫困监测、农民工监测、退耕还林监测及农户固定资产调查等住户调查数据,服务好云南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等民生发展的需要。

二、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云南住户调查是国家调查工作的重要部分,包括分省及分市县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贫困监测、农民工监测、退耕还林监测及农户固定资产调查等住户类调查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各级党委政府把握云南民生发展十分重要的统计调查基础工作。

《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最大程度兼顾国家、省、市、县各层级数据需求的样本,落实好样本户抽取和调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推进国家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以及贫困监测调查制度在我省的实施,更客观地反映我省城乡居民收支和生活状况,服务民生决策和反映脱贫攻坚进程。

《通知》适用于全省16个州(市)和129个县(市、区)规范开展住户类调查。即适用于全省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农民工监测调查、退耕还林(草)监测调查、农户固定资产投资调查等项目,范围是承担上述调查的所有市县,既包括分省住户调查样本,也包括分市县住户调查样本。

(二)《通知》的主要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住户调查工作。全面推进我省的住户调查工作,是准确把握民生状况,转变民生发展方式,如实反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改善住房条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政策实施效果的可靠依据。

二是要严防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住户调查。切实执行相关文件及中央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有序、全面推进住户调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住户调查的现象发生,为确保住户调查数据真实可靠奠定良好基础。

三是要共同建立和维护好云南住户调查体系。以客观真实的调查资料,为我省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提供调查统计服务。

(三)关于职责分工

按照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按照本方案规定,负责组织分省住户调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市县住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统字〔2016〕181号),“调查总队牵头负责本地区分市县住户调查工作”、“分市县住户调查汇总数据评估由调查总队负责完成”等要求,《通知》明确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住户调查工作,依法依规发布全省及分州(市)、县(市、区)城乡居民收入等住户调查数据。

明确各级国家调查和地方统计机构要以打造方法规范统一、抽样科学严谨、手段高效便捷、调查扎实有效、结果真实可靠的全省住户调查新体系为目标,加强住户调查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汇报工作。

明确各级政府和各发改、财政、农业、公安、民政、扶贫、住建等部门要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配合住户调查工作,在组织保障,人财物等方面全力促进住户调查工作扎实、顺利开展;并明确要以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公布的住户调查数据为法定依据,客观反映居民收支和生活状况变化。

明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抽中村(社区)要把协助调查和访户作为重要职责,配合国家调查和地方统计机构做好宣传发动、辅助调查员选配、入户调查组织和日常记账管理等工作。

(四)关于工作保障

考虑到住户调查调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把住户调查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加强领导,强化协调,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在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国家调查标准和当地工资物价水平,按分级负担原则,把住户调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优先保障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和辅助调查员的工作补助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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