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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2018-06-27 08:30:00 【字体:

2018年4月8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抓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提升改革的社会参与度,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5年,国务院批复同意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对行政许可事项按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5种方式进行改革。

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除明确在天津、辽宁等10个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成熟做法外。还明确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可从实际出发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做法。

制定《实施意见》,主要是为了探索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发〔2017〕45号文件和我省推进“放管服”改革相关文件的精神,同时对一些改革措施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后,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直接取消行政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是由审批改为备案。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的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四是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的方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五是加强特定活动的市场准入监管。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依法规范审批,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探索完善监管措施,重点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监管,并将有照有证的市场主体也纳入监管范围,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通过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采取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方式,实现监管的全覆盖,有效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七是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共享。通过进一步完善“信用云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八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大幅度取消、调整和整合企业注册的前后置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依法依规可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的,坚决落实到底。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要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三)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坚持法治化、公开化、透明化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有特定的实施范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开放试验区、综合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旅游度假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可以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二是有明确的试点期限。“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为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与国务院的要求完全保持一致。

三是有具体的改革事项。纳入改革的所用行政许可事项,既复制了上海市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者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又结合我省各地的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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