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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07-13 16:46:00 【字体: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云政办函〔2018〕7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掌握和贯彻落实《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云办通〔2016〕46号)明确:“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议制度”“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省综合考核范围”。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要求“每年公布云南省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园区经济10强,并制定实施方案”。

为引导全省各州(市)、县(市、区)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民营经济战役,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在新的起点上形成全省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制定实施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科学、公平、规范地组织开展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工作势在必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包含7章31条,按照“总—分—总”的结构展开。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对《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考核对象、考核周期、实施主体等基本事项进行明确。第二章是州(市)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明确了对全省16个州(市)进行民营经济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考评得分测算方法。第三章是县(市、区)民营经济考核评价,明确了对全省129个县(市、区)进行民营经济争先进位考评和民营经济综合实力考评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测算方法。第四章是组织考评,明确了考核步骤。第五章是考评结果运用,明确了结果运用范围和方式。第六章是考评纪律及责任追究,申明了相关工作纪律,明确了违法本办法以及相关法规、纪律的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形和措施。第七章是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时间。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当前来看,《办法》以引导、激励全省各州(市)和县(市、区)奋力推动工业经济攻坚战、深入推进民营经济战役,在指标设置上,赋予“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个私经济从业人员增速”2项指标以较大权重,与2017年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相对应,有利于助推工业经济攻坚战明确的民营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长远来看,《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长期制约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总量不足、结构不优,转型升级难度大,发展环境不宽松等瓶颈问题,根据指标选取的客观性、有效性、可获得性及公平性、可量化等基本原则,构建长期适用的考评指标体系。

(二)分级考核,各有侧重

一方面,《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州(市)和县(市、区)党委、政府抓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引导、激励两级党委、政府以更大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环境氛围。

另一方面,《办法》在州(市)和县(市、区)两级的考评方面分别突出不同的重点。州(市)民营经济发展考核重点在于引导,根据各州(市)综合考评得分进行排名,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州(市)年度综合考评成绩评定的重要参考和下一年度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权重调整因素,不作专门通报和奖励;县(市、区)民营经济考核评价重点在于激励和对标管理,评定的“云南省民营经济综合十强县”按名次授牌,“云南省民营经济争先进位十强县”除按名次授牌外,同时授予荣誉称号,给予通报表扬和60万元奖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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