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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8-12-07 08:30:00 【字体: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地理解《云南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8〕102号,以下简称《细则》),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发表重要讲话,“军人是最可爱的人,让军人受到尊崇是最基本的。必须做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该保障的要保障好,该落实的政策必须落实,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此次悬挂光荣牌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关于加强新时代军队建设重要批示指示的实际行动,目的在于弘扬烈士精神、褒扬烈士家属、激励青年踊跃参军,鼓励现役军人安心军营,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军人、尊重军人、崇尚英雄”的良好氛围。

二、出台目的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强军建设、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光荣牌悬挂工作各地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标准要求及奖惩措施,确保光荣牌悬挂工作有力推动、规范运行、长期落实。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范围。

《细则》明确,适用对象是户籍关系在云南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二)明确工作原则。

《细则》明确,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

(三)明确各地各部门职责任务。

《细则》明确,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的光荣牌样式,统一制作光荣牌。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悬挂工作,建立健全悬挂光荣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数据录入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系统,加强信息数据管理。

(四)明确光荣牌悬挂方法。

《细则》明确,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庭的光荣牌可以悬挂在本人或父母(抚养人)家庭,原则上由适用对象自选其一。

对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五)明确取消光荣牌悬挂资格及恢复悬挂资格的条件。

《细则》明确,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细则》明确,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六)明确光荣牌监管、奖惩的措施。

《细则》明确,省、州、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督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悬挂工作,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细则》明确,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四、实施时间

《细则》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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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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