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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01-07 08:30:00 【字体: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为便于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实施意见》的内容,切实抓好有关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在当前国际经济格局调整,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我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转型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条件下,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就业这个“最大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省委、省政府将“稳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决策部署。《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发文件精神要求的具体举措,是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实施意见》是对我省积极就业政策的进一步丰富拓展,为做好下一步就业工作提供政策动力和工作抓手。

二、政策依据

11月16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文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别从促进企业平稳发展、扶持创业就业、促进各类群体参加培训、精准实施就业帮扶、明确各方责任5个方面,细化出台了20条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支持帮助企业平稳发展。提出了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使用失业保险金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等3条政策措施。

第二部分,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提出了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创业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失业人员创业的支持力度、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5条政策措施。

第三部分,积极组织实施就业培训。提出了鼓励困难企业要积极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用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给予失业人员培训补贴、给予生活费补贴、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5条政策措施。

第四部分,全方位开展精准就业帮扶。提出了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落实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3条政策举措。

第五部分,加强组织领导。提出了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切实抓好政策服务、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4条政策措施。

四、《实施意见》具体内容

《实施意见》按照3个原则拟订,一是不折不扣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39号文件;二是整合我省现有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三是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具体措施。

在国务院文件提出的15条政策措施基础上,我省分为5个部分,共提出了20条政策措施:

(一)针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我省《实施意见》提出了2条贯彻措施:

一是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各地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全省27个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是用失业保险金支持企业稳定发展。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所需资金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针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我省《实施意见》依据国家文件进行了表述,提出了1条贯彻措施:

即: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并相应适时降低担保费率,以减轻企业融资成本,有效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三)针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我省《实施意见》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1条贯彻措施:

即: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申请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给予贴息;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按全省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安排奖补资金,奖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引导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四)针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我省《实施意见》在现行政策上进行了补充细化,明确提出2条贯彻措施:

一是重点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在易地搬迁安置点、返乡农民工集中、大学生创业和电商创业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建设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和新创天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创业孵化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成功户数,在已认定的省级创业园区中,每年重点培育建设3个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由省财政对每个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资金中安排。二是总结推广成熟的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经验,鼓励社会机构将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支持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资金中安排。

加大对失业人员创业的支持力度。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可清腾的公共厂房、仓库、校舍等现有资源,在租金、费用等方面采取减免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

(五)针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我省《实施意见》进行了细化、对补贴标准根据国家文件精神进行了量化,明确提出2条贯彻措施:

一是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云南省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

二是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组织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并按照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从2019年起,省级见习补贴标准(包括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00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可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800元,所需增量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针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我省《实施意见》进行了细化、对补贴标准根据国家文件精神进行了量化,明确提出2条贯彻措施:

一是鼓励困难企业积极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困难企业围绕我省8大重点产业、五网建设、打造世界一流的“三张牌”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所需经费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二是用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困难企业培训。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困难企业报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开展的在岗职工培训,所需经费按照规定优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七)针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我省《实施意见》进行了细化、对补贴标准根据国家文件精神进行了量化,明确提出2条贯彻措施:

一是给予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参照企业在职职工“展翅行动”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每人1000—2600元的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每人600—1200元的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是给予生活费补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培训期间可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2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八)针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我省《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文件提出了1条贯彻措施:

即: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九)针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我省《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文件进行了细化,提出了1条贯彻措施:

即:失业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留满6个月的,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按照规定依法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创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等就业援助。

(十)针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落实失业保险待遇”我省《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文件提出了1条贯彻措施:

即: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各地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针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省《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文件提出了1条贯彻措施:

即:各地对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助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人只能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中央安排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资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十二)针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我省《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文件提出了1条贯彻措施:

即: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促进就业工作;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将就业核心指标列为政府综合考核范畴,加强督查问责和政策执行情况评估,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

(十三)针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我省《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文件提出了1条贯彻措施:

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省财政厅要及时整合资金,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稳定就业形势要求,全面落实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措施,立足职能职责,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十四)针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切实抓好政策服务”,我省《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文件提出了1条贯彻措施:

即: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要组织专题服务活动,深入企业宣讲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要优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让服务更高效、服务更贴心。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十五)针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我省《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文件提出了1条贯彻措施:

即:各地、有关部门要引导困难企业综合运用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手段,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稳妥处理劳动关系。困难企业与职工就稳定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保留就业岗位的措施。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大力培育创业主体,形成促进和扩大就业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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