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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供进一步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2019-01-31 08:30:00 【字体:

为便于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委、办、厅、局以及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9〕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内容,切实抓好有关工作落实,现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从2015年起,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连续4年提出,要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并分别于2015年3月、2016年1月和2018年7月,分三批在全国35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昆明市在第三批中获批。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发展。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指出,要发展壮大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塑造发展新优势。2018年省“两会”强调,要大力推进“大产业+新主体+新平台”的发展模式。为抢抓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重大战略机遇,加快推动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按照“两平台、六体系、四保障”的框架,共提出12条具体意见。

(一)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功能。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探索B2B出口业务认定标准和申报流程。优化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流程,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便利转关机制,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转仓清关及监管查验的便利化。

(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下产业园区平台建设。探索沿边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可复制推广经验,把昆明建设成为我国西南片区辐射南亚东南亚的跨境电子商务中心、交易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和大数据中心。支持具备条件的州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打造云南产品品牌,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

(三)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体系。优选园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主体,对接监管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强化“一站式”配套服务,实现企业、服务机构、监管部门等信息互联互通,为各类转型跨境电子商务入驻传统企业和个人提供外贸代理、运营代理、品牌管理、法律服务、合法权益保障、创意设计、海外建仓及分销等环节信息服务,解决企业无法通过1次申报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的问题,构建优质产业链和生态圈。

(四)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省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推进跨境外汇支付试点。鼓励有资质的保险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支持省内银行机构拓展境外业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采用人民币支付结算。简化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手续,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小额贸易发展。

(五)建设跨境智能物流体系。鼓励和支持物流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加强合作,完善跨境物流服务网络。结合开展跨境物流体系建设试点,支持试点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境内外物流仓配服务。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集散中心。加快发展智慧物流,推动跨区域国际物流信息资源互联共享。探索与周边国家跨区域物流便利化新模式,提高跨境运输服务保障水平。

(六)建设跨境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诚信记录数据库,实现对电子商务信息的“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建立物品溯源体系和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追溯机制。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执法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决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七)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和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探索建立并发布“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性数据报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试点,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

(八)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风险分类管理等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机制,有效防控非真实贸易洗钱的经济风险,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

(九)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构建覆盖南亚东南亚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和线上线下交易体系,打造跨境电子商务知名品牌。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探索区域性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形成“永不落幕的南博会”新支撑。

(十)培育壮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引进一批电子商务、物流、支付、综合服务等跨境电子商务知名企业进入云南发展。鼓励省内传统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支持我省有实力的企业积极“走出去”,在南亚东南亚国家布局分支机构,培育自有品牌和自建平台。鼓励高校根据自身条件,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高校及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员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及时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统筹中央和省级有关财政政策,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公共仓、海外仓、人才培养等环节的支持力度。综合考虑服务、结算、业务规模、业务增值和对就业贡献等因素进行评定,对全省排名前列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给予支持,加快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支撑体系,形成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生态环境。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建立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有效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要研究出台一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各州市及省级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进一步细化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省级各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要全力推进中国(昆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到2020年,建成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两平台六体系”,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0亿美元以上,年均增长50%以上,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居西部前列。

三、主要特点

(一)以各级文件、会议精神为引领,具有科学性。《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和《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的函》(商贸函〔2017〕8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政策导向,具有科学性和时效性。

(二)以先进省市经验做法为参考,具有实践性。《指导意见》对先进省市经验做法进行了吸收借鉴,明确了在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政府与企业的角色定位,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的职责区分,公共服务与企业行为的相互关系,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性。

(三)以支撑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为导向,具有针对性。《指导意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要求,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围绕“两平台、六体系”建设,明确了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作业单”,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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