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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任务交办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10-10 15:43:52 【字体: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任务交办清单》(云政办函〔2019〕124号,以下简称《任务交办清单》),自2019年8月28日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有关内容,现就《任务交办清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做出重要指示。2019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及金融机构抓好落实。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若干意见》重要精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在对部分我省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3次专题研究,3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与有关民营企业进行了座谈研讨,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任务交办清单》。《任务交办清单》的出台,将起到以下作用:

一是更好完善我省出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自201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推动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此次出台的《任务交办清单》从聚焦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角度,多个层面提出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结合云南实际,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二是提出更加符合我省民营企业发展实际的金融政策。《任务交办清单》结合我省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优化完善结构性制度安排,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更加注重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效。

三是强化政策落地落细落实。《任务交办清单》明确了省级部门、监管部门和州市政府的责任,共同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同时,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会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等有关单位,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每年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任务交办清单》提出“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信贷投放供给的有效性,积极帮助民营企业融资纾困”五个方面的内容,共20条政策措施,并明确了责任部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除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部委推动落实或继续完善有关政策,以及驻滇银行机构总行落实或制订政策措施外,《任务交办清单》原原本本吸收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确保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与国务院和中央监管部门近期出台政策做了衔接。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近段时间以来出台的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政策,进一步充实完善《任务交办清单》内容。这些政策措施包括:4月17日和6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

第三,提出体现云南实际10个方面内容。一是积极向人民银行总行争取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对金融机构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贴现的利率,要求低于同类或同期同档次加权平均利率。二是实施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加大对民营企业上市支持。三是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制、补充资本和出台尽职免责、纠错容错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四是加快推进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五是加快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明确了担保费率目标上限。六是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放贷力度。七是加快推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构建多元股权融资市场体系。八是支持建立纾困资金,对纳入纾困名单重点民营企业给予积极纾困帮扶。九是坚持“一企一策”原则,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积极帮助重点民营企业化解债务风险。十是充分发挥云南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及办公室作用,对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开展专项清欠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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