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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2021-02-01 09:07:52 【字体: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是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重大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在应急救援领域落实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体现,对理顺并规范全省应急救援领域各级政府权责关系,加快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要求,为便于全省各级各部门更好理解《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推进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规范化、法律化。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22号),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等三个方面划分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明确相应支出责任,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省以下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22号文件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予以改革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适当加强中央在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方面的事权。

近年来,特别是2018年机构改革对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进行调整后,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应急管理体制逐步理顺,应急管理机制不断健全,应急物资储备逐渐加强。但是,我省应急管理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相比,与我省严峻复杂的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形势相比,仍然存在应急救援力量薄弱,应急管理科技和信息化支撑不足,基层应急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和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我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对应急救援领域存在的不清晰、不规范的问题进行规范调整,加快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改革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在全面厘清现状、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经省人民政府、省委深改委审定印发,对全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细化,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权责清晰与高效协同紧密衔接的划分模式,为全省应急救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等三个方面,核心是主要内容。“主要内容”部分,分别对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在中央改革方案总体框架下,进一步契合我省实际,突出权责对等,强化改革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健全充分发挥各级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充分发挥我省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健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加快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确定财政事权范围。中央改革方案明确的事权清单中,剔除不涉及我省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1项事权,对其他事权进行划分细化,没有新增事权项目。

(三)明确权责划分。一是划分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明确,中央与我省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或由省与各地共同承担,一般不由各地独自承担。按此要求,国办发〔2020〕22号文件明确的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结合事权属性,在《实施方案》中细化明确为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或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实施方案》中没有中央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类型。按照“加强省级统筹”的要求,将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划分为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其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划分为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二是划分地方财政事权。中央改革方案确定为地方财政事权的,依据外溢性、受益范围、获取信息便利等情况,结合我省现状,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5项、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4项,省以下财政事权5项。其中,为确保全省范围内应急救援领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统一性,将全省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确认为省级事权。三是明确履职能力建设。参照中央改革方案,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省级履职能力建设,由省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以下履职能力建设,由省以下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明确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对改革进展情况评估,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同时,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梳理、适时修订有关法规制度,逐步实现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严格支出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筑牢防灾减灾抗灾、安全生产防线,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落实支出责任。加强省级统筹,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不得要求各地安排配套资金或提供经费支持。省以下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省以下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下级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上级政府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跨区域调用应急物资按照“谁使用、谁负担”原则承担应急物资调运支出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三是推进省以下改革。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财政体制等实际,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合理划分州、市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组织推动有关改革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参照省级做法,将适宜由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救援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由州市本级承担,避免县级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后,财政省直管县所在州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再承担省直管县的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四是协同推进改革。要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财政管理模式,中央、省级与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待队伍整合完成,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调整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后,再行研究确定省级与省以下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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