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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角

云南省推进政务服务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来源:云南网          2020-10-25 21:45:00 【字体: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梳理、发布、调整、实施与监督评估,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按“五级十二同”要求编制清单

《办法》规定,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单位(不含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和企业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本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管理。凡未纳入本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单位(不含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

《办法》明确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基本目录应包含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等要素。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依据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按照“五级十二同”要求规范编制实施清单,即省、州、县、乡、村五个层级同一事项的事项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权限范围、办结时限、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材料目录、申请表单、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12个要素相对一致,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变相实施

若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新颁、修订、修正(修改)、废止或失效;上级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职能发生变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中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或其他情形导致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时,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还对政务服事项的实施与监督评估提出具体要求。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目录实施,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一部手机办事通”办理;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擅自对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或在基本目录之外违规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损害营商环境等严重后果的,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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