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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角

《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施行
医保个人账户保障范围延伸至家人

来源:云南日报          2021-12-25 09:36:34 【字体:

● 在不增加单位与职工缴费金额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方式,腾出一定资金用于新建全省统一的普通门诊保障机制

● 个人账户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并可用于购买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

12月24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近日印发实施的《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进行全面解读。《实施办法》新增普通门诊保障,扩大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渠道,将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健康云南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实施办法》制订了总则、基金管理、普通门诊保障、其他门诊保障、个人账户管理等8个部分37条具体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40余条措施。

《实施办法》明确了保障对象,将我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

《实施办法》新增了普通门诊保障。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即门槛费)是30元,报销比例60%;县医院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60元,报销比例55%;省级大医院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90元,报销比例50%。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65%、60%和55%。一年最多可以报销到参保地在职职工人均年筹资总额,即6000元至8000元,超过报销限额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保障水平还将更高。通过差异化的报销政策,既引导参保人员在市(县)解决常见病和多发病、在社区解决头疼脑热等小病,又为门诊费用较高的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实施办法》保持现行门诊保障政策的连续稳定。改革实施后,现行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保障政策仍然延续,待遇水平不降低,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服务需求。

按照国家改革部署,《实施办法》细化了个人账户管理使用措施,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益。分类优化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继续保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针对在职和退休人员分类调整。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继续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以往单位缴纳职工医保费中,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调整用于门诊共济保障,主要保障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对患病率较高、个人账户结余少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改革部署逐步调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渠道扩大。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益,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产业发展。

此外,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措施更加细化,明确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在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时,因转入地无个人账户等特殊原因,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转移接续的,可申请一次性清退。

《实施办法》还安排了一些专项措施,比如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逐步建立药品“双通道”保障机制,推进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等,进一步提高医保公共服务水平,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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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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