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
索引号
53000000102201810254
文号
云政发〔2018〕50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18-09-1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我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历史欠账还比较多,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依然较大。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现就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行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促进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工程、技术、管理等措施,通过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水平。

坚持源头防范。强化规划约束,严格安全准入,坚决依法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能确保安全的坚决依法依规责令停工、停产整改,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坚持系统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科技等手段,落实技防、物防、人防措施,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行动目标

通过3年努力,到2020年实现:

安全基础状况明显改善。安全基础薄弱问题显著改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风险基本控制,事故隐患有效治理。

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危及周边群众安全的高风险企业按计划分期、分批实现转产搬迁或改造提升,事故外溢风险基本消除,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广泛推广应用,事故隐蔽性风险明显减少。

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较大事故起数持续下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

二、重点任务

(一)突出治理6个重点行业领域

1.道路交通(水上交通)

(1)道路运输领域安全防范能力提升工程。升级改造道路运输动态监管系统,2018年10月1日前,现有1028户“两客一危”经营企业、2.9万余辆“两客一危”车辆全程实现限速、限时系统监控和主动干预;到2019年,班线客运安全闭环管理系统、包车客运安全闭环管理系统、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闭环管理系统的应用覆盖率达到60%。全面推广使用具备限速功能或装置的“两客一危”运输车型,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客运车辆,到2020年底,全省现存不具备限速功能的1.3万余辆客运车辆全部有序、稳妥退出运输市场。实施完善“两客一危”营运车辆“五小工程”(视频动态监控终端、安全视频播放设备、安全带、灭火器和安全应急锤),到2020年底实现“两客一危”车辆全覆盖。(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2)路网管理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落实省级财政补助和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资金预算保障,开展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为重点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2018年,优先实施全省未通客车建制村1万公里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到2020年底,力争完成约6.6万公里的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施公路危桥危隧改造治理,到2020年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现有四类桥梁、四类隧道完成改造加固,确保一、二类桥梁比例达90%以上,农村公路现有危桥100%完成治理,农村公路危桥率降至10%以内。增设车辆超速提醒警示电子标牌,2018年内启动现有高速公路排查工作,甄别为事故多发易发的路段逐步增设车辆超速提醒警示电子标牌;2019年起,高速公路车辆交通违法信息逐步实现及时推送。(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3)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能力提升工程。以“源头治超、路面治超、非法改装车辆治理”为重点,强化各级政府超限超载治理的属地管理责任以及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煤炭、质监等部门超限超载治理责任,完善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设施设备和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超限超载检测设施设备,推行超限检测站和卸货场规范化建设,严厉整治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严厉打击惩处车辆非法改装,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到2020年底,“政府领导、部门派驻、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综合治超新机制基本健全。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重点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强化农村地区校车、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微型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严厉打击校车、微型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非法改装拼装、违法超员、非法营运等行为,优化完善农村县乡公路险要路段标识标牌,落实州、市、县、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责任,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需必要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到2018年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总体健全并实现规范管理;到2019年底,实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两站”建设到位、“两员”配备到位;到2020年,全面建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交警总队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4)水上交通领域安全管控能力提升工程。提升库区船舶和渡口安全标准,完成300艘客渡船和300道渡口标准化改造。全省旅游客船及渡口渡船配备足量救生器材,为旅游客船和渡口渡船配备3.33万件救生衣,为大型旅游客运船舶增配消防器材940件。在金沙江、澜沧江、洱海、滇池等重点水域建设3个水上应急救援物资仓库。全省配备100艘应急搜救小型艇,建设100个监控探头。(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2.建筑施工

(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工程。以“五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基坑支护、土方(隧道)开挖、脚手架、施工电梯、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开展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推行隧道(桥梁)施工等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现3个100%,即施工作业前100%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论证)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100%按照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100%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国资委、能源局、滇中引水办、铁建办,省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云南机场集团等负责)

(6)隧道施工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严格执行《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严格开挖安全步距管控,强化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设置隧道(洞)安全门禁管理、应急逃生、人员识别、视频监控、洞内外通信联络等系统。(省交通运输厅、铁建办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3.煤矿

(7)淘汰落后产能攻坚工程。严格执行国家、省煤矿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政策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释放优质先进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建立产能置换长效机制。2018年,将产能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应淘汰未淘汰落后小煤矿纳入去产能范围;2019—2020年,有序引导退出产能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同时,2018年,将开采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三区)重叠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纳入去产能范围;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关闭退出开采范围与三区重叠但矿业权先于三区设立的产能大于9万吨/年的其余煤矿。(省煤炭工业局牵头,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8)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程。2018年,完成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矿井的瓦斯等级重新鉴定工作;到2020年,建成10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成云南省瓦斯治理和利用工程技术中心,强化落实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省煤炭工业局牵头,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9)以水害为主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程。2018年,完成富源、宣威、罗平、镇雄、昭阳、弥勒、泸西、华坪等8个灾害严重的县、市、区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2020年底前,以县级为单位,完成煤矿集中地区的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长效机制。(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监局牵头,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10)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云南省煤炭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编制和煤炭综合利用、煤炭资源支撑与可持续发展等课题研究工作。建成覆盖省、州市、县和煤矿企业的四级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全面推进煤矿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建成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不少于10个,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数量不低于正常生产煤矿总数的60%。(省煤炭工业局牵头,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4.非煤矿山

(11)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质量提升工程。淘汰关闭污染严重、不具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明确的基本条件且难以整改的小型矿山;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全面清理环境敏感区采石(砂)场;淘汰关闭临时小型采石(砂)场,大力整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矿山。加快改造升级和整合重组矿山采矿许可证办理,完成政府依法依规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吊)销。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到2020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总数(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和基建矿山)从目前4366座减少到3900座以内。(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12)非煤矿山安全基础提升工程。2018年,所有地下矿山强制淘汰非阻燃电缆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装备和工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成在线监测系统,启动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五化矿山”试点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2019年,强制淘汰干式凿岩等列入国家禁止目录的技术和设备,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建成在线地压监测系统,建成38座“五化矿山”,每个州、市建成2座以上“双重预防机制”示范矿山;2020年,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及堆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建成在线监测系统,建成50座以上“五化矿山”,生产矿山建成“双重预防机制”标准体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13)非煤矿山采空区和尾矿库专项治理工程。2018年,各县级政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集中连片采空区调查,推动落实矿山企业和属地政府治理责任,完成13座尾矿库“病库”综合治理;2019年,全面推动采空区治理,落实密闭、人畜禁入等措施,完成25座“头顶库”综合治理;2020年,形成危险性较大集中连片采空区综合治理常态化机制,闭库尾矿库实现“退库还林、退库还耕”。(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5.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14)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2号)要求,对处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采取关闭退出(16户)、搬迁入园(20户)、就地改造(6户)等方式完成42户企业的搬迁改造。其中,2018年完成10户,2019年完成11户,2020年完成17户,2021年完成3户,2024年完成1户。(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15)危险化学品企业整治改造工程。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到2020年底,332户危险化学品企业完成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和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推广实施智能二道门管理系统,强化落实危险区域减人措施,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7户经工艺技术改造后能够满足安全条件的企业完成就地改造升级;90户(套)(“僵尸企业”36户、长期停产38户、在产16户)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条件差且无法改造升级的企业(装置)依法依规完成关闭退出。(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16)烟花爆竹企业升级改造工程。对8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到2020年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减少30%以上,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对不符合发展规划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关闭退出。采取严格规划和许可等措施,保持每个县、市、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超过2户。严格落实“两关闭三严禁”,2020年底前,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从目前的9096个减少到8000个以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6.旅游

(17)旅游业事故防范能力提升工程。全面增强旅游业应急保障能力,提升旅行社企业和景区景点安全保障水平。健全旅游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依托“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发布第一手旅游预警信息,完善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体系,健全涉旅救援保障体系和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救援机制。突出落实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出境游线路、产品和服务安全评估,实施旅行社企业及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船)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景区安全专项整治,推行A级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管理,推动实现景区内运营的客运索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玻璃栈道、滑道、滑索、漂流、登山、滑雪、攀岩、潜水、游船、骑马、热气球等涉旅特种设备和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全覆盖;落实景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健全景区山洪、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和监测机制。(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旅游发展委等部门负责)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8大行业,油气管道、特种设备(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消防、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水利、电力、农用机械、渔业船舶、通用航空、铁路运输、轨道交通、学校、医院、市场、商场、食品药品、林业、气象等重点行业领域及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

(二)重点建设5个行业监管平台

1.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集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为一体的道路运输行业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实现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从业人员、电子运单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信息共享。升级改造道路运输政府监管平台车载视频接入功能,实现“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多层级联网联控。(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2.道路交通安全“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完善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处理平台;依托公安交管集成指挥平台实现重点车辆、隐患人员和问题企业事故预警。依托云南公安交通管理大数据统计研判平台实现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定期研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3.房屋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涵盖监督机构、企业、项目、人员等的云南房屋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到2019年底,建成省级平台;到2020年底,建成州市、县级平台,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4.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依托“云上云”大数据平台和现有资源,建成覆盖省、州市、县和煤矿企业的四级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基于该平台健全煤炭行业信息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煤矿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监控等应用子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动态监管。(省煤炭工业局牵头,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5.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落实省、州市、县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分级管控和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要求,依托现有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系统和“一图一表”数据库,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信息平台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平台。到2019年底,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基础信息、风险分布和管控、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系统建设;到2020年底,建成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维实景模型。(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持续开展4类专项行动

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行动。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保障作用,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水利、电力、民爆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法定职责,推动建立政府主导、行业主抓、企业主办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机制,强化对未达标企业的检查力度,推动大中型企业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小微企业全面展开标准化创建。(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煤炭工业局、国防科工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等部门负责)

2.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提升行动。突出专业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危险化学品、矿山、隧道、公路水路交通、工贸等行业领域建立区域性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优化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设置,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建成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旅游发展委、煤炭工业局、铁建办、公安厅交警总队,云南煤监局等部门负责)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加强高危化学品全过程管控;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全覆盖检查;持续开展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等4类专项整治;继续打好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治理攻坚战;推进重大、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开展公路隧道安全风险防控专项行动、旅行社企业及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打好问题电梯安全攻坚战;实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强化食用酒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安全监管。(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发展委、能源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负责)

4.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属地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责任,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危化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微型面包车、自用船非法营运,“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销售等行为。(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年行动计划在省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建立省级牵头部门负总责,省直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各负其责,属地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主抓的领导机构,及时研究部署,切实解决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机制、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政策支持。完善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健全高危企业搬迁用地置换等补偿政策,完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整顿关闭工作涉及职工安置、债务清偿、企业转产等政策措施。制定出台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等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吸引各类资本积极参与实施安全工程建设。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州、市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以及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情况予以支持;省直部门所需资金采取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一事一议”申报省财政专项资金等方式筹措。

(四)强化科技支撑。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工作,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的广泛应用。加快建设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监测大数据平台,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在线监控、监测或预警系统,全面提升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

(五)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督查和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措施,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媒体曝光等方式,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六)严格跟踪问效。各地、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细化任务分工,建立跟踪督办、定期检查通报等工作制度,完善有关考核办法和验收评价标准。省级牵头部门要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检验评估,对工作推进慢、效果差的地区和单位要加大工作督导力度,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发挥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作用,推动三年行动计划取得实效。

附件:1.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3.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4.云南省煤炭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5.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6.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7.云南省旅游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公路水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施工机械的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环境、监管技术手段明显改善,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效能和社会治理水平显著增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综合素质和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明显下降,一般事故大幅减少,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实施道路运输领域安全防范能力提升工程

1.升级改造道路运输动态监管系统。升级改造“北斗卫星定位企业监控平台、政府监管平台”和“三个安全闭环业务系统”(即班线客运安全系统、包车客运安全系统、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系统),完善重点运营车辆电子围栏,将“84220强制停车休息制度”(即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等要求纳入北斗卫星动态监管,实现全省重点运营车辆生产运输经营全过程动态管控。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道路运输动态监管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在全省县级运政管理部门的推广应用,实现“84220强制停车休息制度”的闭环管理。到2019年,完成“北斗卫星定位企业监控平台”和“三个安全闭环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将企业安全管理系统纳入闭环体系,“三个安全闭环业务系统”应用覆盖率达到60%。到2020年,实现“三个安全闭环业务系统”100%覆盖“两客一危”运输企业,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100%闭环监管。

2.提升营运车辆本质安全水平。启动云南省大型客、货车辆车型与道路环境适应性研究,发布一批适应我省运营条件的车型参考目录。研究制定大型营运车辆制动淋水装置等针对我省特殊道路环境的车辆安全运行装置地方标准。在“两客一危”运输企业中推广使用具备限速功能或装置的运输车型,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客运车辆。到2020年,全省13451辆不具备限速功能的客运车辆全部有序、稳妥退出市场。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中强制安装视频防碰撞安全运行系统。在2.9万辆“两客一危”运营车辆上全面实施完善“五小工程”(即按照标准为车辆配备4G视频动态监控终端、安全视频播放设备、安全带、灭火器和安全应急锤)。

3.推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化教育。对300名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实施职业化教育。对被抄送“双超”的“两客一危”从业驾驶人100%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建立在滇外省籍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凡到我省道路运输企业从业的外省籍人员,应当到我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从业资格变更手续并纳入我省属地管理。

4.建设道路运输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升级改造“道路运输动态监管系统政府监管平台”车载视频接入功能,实现国家、省、州市、企业四级协作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实现公安、安全监管、旅游发展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化联合监管。建设集多种运输方式运行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为一体的道路运输行业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实现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从业人员、电子运单等危险货物运输信息的交换共享。升级改造“互联网+运政系统”软、硬件,确保从业人员和经营户诚信类数据完整率达99%。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级责任部门:省旅游发展委、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交警总队等。

(二)实施路网管理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1.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到2020年,完成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5000公里;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落实省级财政补助和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资金预算保障,完成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6.1万公里,力争消除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大幅改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状况;优先完成全省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缺失导致建制村不通客运车辆路段隐患处治。

2.实施危桥危隧改造治理。100%处治现有高速公路危桥危隧。到2020年,完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现有的127座四类桥梁、26座四类隧道(19547延米)改造加固,确保一、二类桥梁比例达90%以上;完成农村公路340座危桥处治,确保全省农村公路危桥率降至10%以内。对全省已运营的1033座公路隧道入口段开展行车安全隐患排查,对已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的447座公路隧道(含高速公路322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91座、农村公路34座)纳入计划进行整治。由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展公路隧道尤其是长、特长隧道等风险较大隧道安全风险防控专项行动。

3.完善公路标识标牌。新建高速公路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设置标志标牌,在甄别为事故多发易发的现有高速公路路段逐步设置车辆超速提醒警示电子标牌。重点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县乡道的长下坡、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险要路段优化完善限速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牌。

4.修复公路灾毁路段。及时处治高速公路灾毁路段,确保高速公路安全通行。零星灾毁工程做到迅速处理,较大和复杂灾毁工程做到及时勘察抢修。及时采取临时处治措施,确保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当年出现的公路灾毁路段行车安全,同时加强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支持,落实省级专项资金,及时组织实施恢复工程。及时采取临时处治措施,确保农村公路灾毁路段行车安全,同时加大县级自筹资金力度,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进行处治。加大农村公路排水防护等设施建设力度,逐步提高农村公路的抗灾能力。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省级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级责任部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

(三)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治理能力提升工程

1.提升公路超限超载治理能力。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派驻、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综合治超新机制,强化落实各级政府超限超载治理的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的超限超载治理责任,突出抓好源头治超、路面治超、非法改装车辆治理3项重点工作。完善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设施设备,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推行超限检测站和卸货站场规范化建设,在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前方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电子抓拍系统;建立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黑名单”管理机制。

2.提升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依法编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制定道路水路运输、公路水路建设施工管养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履职规范。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能力。

3.提升交通运输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覆盖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企业的交通运输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完善省、州市、县三级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1个国家级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9个装备物资储备库,16个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16支公路应急保障专职队伍。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级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公安厅交警总队等。

(四)实施水上交通领域安全管控能力提升工程

1.推进重点库湖区渡船标准化改造。全面调研标准化船型运用情况,优化标准化船型设计方案。按照标准化图纸,实施全省库湖区船舶标准化更新改造,确保库湖区船舶具备“三证一牌一线”(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国籍证书,船名牌,载重线),全面提升改善库湖区船舶安全性能,基本解决渡口、库(湖)区船舶无法通过检验并取得相关证书的问题。到2020年底,完成300艘客渡船的标准化改造。

2.开展渡口标准化建设。对人流相对密集渡口进行优化设计,统一渡口改造标准。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识、标牌。对利用自然岸坡停靠渡船的渡口实施靠泊、候船、安全设施改造。到2020年,完成人流相对密集300道渡口的标准化改造。

3.提升旅游客船安全性能。开展救生衣(器材)配置行动,确保全省客渡船救生衣的配置数量达到船舶配员和乘客定额的100%以上。开展“万件救生衣配置”活动,为旅游客船和渡口渡船配置救生衣3.33万件。提升大型旅游客船的安全防护能力,为开展营运的100艘大型旅游船舶增配消防器材940件。

4.提升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在金沙江、澜沧江、洱海、滇池等重点水域建设3个水上应急救援物资仓库,储备橡皮艇、救生衣、救生圈、安全绳、吸油毯、围油栏等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配置100艘应急搜救(监管、巡逻)小型船艇及相应水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器材,提升水上搜救应急处置能力。

5.加强水上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在重点库湖区建设渡运安全监控系统,实现省、州市、县三级监控平台联网,安装摄像头100个,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能力。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

(五)实施公路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和隧道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1.提升桥梁施工安全标准化水平。在全省66个在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特大桥、大桥工程中推广标准化施工,建立现浇支架、模板验收、挂牌公示、40米以上桥梁高墩登高设施验收等制度,严格执行挂篮设计、技术交底、安装验收、维护检查等管控制度。

2.提升隧道施工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全省纳入“十三五”规划实施的66个在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严格开挖安全步距管控,科学编制专项方案,全面推行地质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等相应管控措施,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设置隧道安全门禁管理、应急逃生、人员识别定位、视频监控、洞内外通信联络等“五大系统”及相应管控措施。

3.推动“平安工地”建设。督促全省66个在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落实“平安工地”建设主体责任。施工单位每月开展1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每季度开展1次自我评价;监理单位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的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每半年对所有施工、监理合同段组织开展1次“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及建设项目自评。省、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每年对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组织1次监督抽查。

4.开展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督促全省66个在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落实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建立素质提升培养制度和方案。利用“互联网+教育培训”等科技手段,全面开展线上、线下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路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覆盖面,提升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技能,3年累计培训14万人次。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省级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


附件2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和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率逐年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与上年同比,2018年下降0.8%以上,2019年下降1%以上,2020年下降1.2%以上;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与上年同比,2018年下降1%以上,2019年下降1%以上,2020年下降1.2%以上。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到2018年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率达30%以上,2019年底达35%以上,2020年底达38%以上。国省干道、农村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到2018年底,重点车辆检验率、报废率以及重点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学习率均达85%以上,2019年底达88%以上,2020年底达90%以上。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

1.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大科技管控力度和密度,依托执法站、服务区、收费站,严查严处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大中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大对超限超载的综合治理和源头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行车秩序,强化恶劣气候、危险路段和隧道的安全管控,提高通行效率。

2.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农村地区校车、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微型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的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全面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推广应用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州、市、县、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责任,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需必要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开展平安乡村建设,探索实施“路长制”等工作机制。到2018年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总体健全并实现规范管理;到2019年底,实现“两站”建设到位、“两员”配备到位;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级责任部门: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旅游发展委等。

(二)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1.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机制。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46号)及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发的《云南省公路隧道安全风险防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云交管养〔2018〕27号),加大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风险较大隧道的隐患排查,实行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省、州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

2.建立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隐患清查机制。强化机动车查验工作,防止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通过查验和检验。定期对重点车辆检验、报废,以及重点驾驶人审验、换证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列出隐患清单,逐一督促整改。对重点车辆隐患较多的企业,联合约谈有关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级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等。

(三)建设道路交通安全“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

1.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处理平台。优化完善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处理平台,扩大系统应用覆盖面,加大宣传和引导,提高驾驶人的知晓率和使用率,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不及时引发的交通拥堵和二次事故。

2.强化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依托公安交管集成指挥平台(缉查布控系统)实战化运用,紧紧盯住重点车辆、隐患人员和问题企业,不断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风险预测、预警、发现、防范、管控能力,不断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研判。依托云南公安交通管理大数据统计研判平台,健全完善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在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春运、暑期、雨季和冬季等重要节点、重点时段及重大安保活动前进行专题分析研判。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

(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能力

1.深入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分类组织重点车辆驾驶人、重点单位、重点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所属违法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利用道路电子显示屏,及时提示道路通行状况和车辆交通违法信息,扩大宣传警示的覆盖面,提高预警提示的时效性。

2.深入推进文明交通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文明交通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文明交通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强化文明交通进驾校“五个一”活动(设立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阵地或基地,讲好一堂文明交通法治课,播放一部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组织一次文明交通志愿服务,举行一场文明守法驾驶宣誓仪式)。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阵地,推行“互联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创新文明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

(五)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1.推进部门协同共治。加大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旅游发展、安全监管等部门工作合力,健全完善联合整治、联合指挥调度、巡查督查、事故责任倒查、考核约谈等共建共治机制。

2.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在公路沿线建立由公安交管、环境保护、医疗急救、路政和公路经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工和任务,定期、分级、分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联合演练,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配合和实战能力。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级牵头部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级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等。

(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1.严守重点路段。完善勤务机制,严格管控,重点把守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城市道路、重点旅游线路、长下坡、隧道等事故多发、易拥堵路段。

2.严防重点时段。健全分析研判和预警预报机制,突出抓好春节、清明、五一、国庆、中秋等节假日,暑期、汛期、岁末年初、春运、旅游旺季及各类重大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

3.严管重点车辆。坚持协同共治,多措并举,严格监督和管理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大中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微型面包车、校车、电动自行车等。

4.严查重点违法。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严查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驾、醉驾、毒驾、高速公路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客运车辆凌晨2—5时违规运行、违法停车、闯红灯、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电动自行车违法等行为。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附件3

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事故风险得到有效管控,隐患治理机制不断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整治

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认真履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做好深基坑、较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脚手架、施工电梯、拆除和爆破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和审查工作,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管理流程,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现专项整治全覆盖。到2019、2020年底,国家、省、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重点项目专项整治整改合格率分别达90%、100%。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行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试点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体系,以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建设为引领,突出样板示范和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提升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到2019、2020年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率和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率分别均达95%、100%。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建设房屋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一体化平台

建设涵盖监督机构、企业、项目、人员等的云南房屋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到2019年底,建成省级平台;2020年底,建成州、市、县、区平台,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

全面规范城镇燃气工程经营和建设行为,严格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区域,加强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场站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及充装监管,强化燃气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控,严厉打击存储、充装、供应等环节的违法行为。严格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考核,到2019、2020年底,考核合格率分别达90%、100%。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级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


附件4

云南省煤炭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打基础、补短板、防风险、降事故”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和“管当前、利长远”的原则,着力解决煤矿企业“小、散、乱、弱、多”的突出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炭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以规划引领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重点整治瓦斯、水害等重大隐患和灾害,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加快建设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全面改善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到2020年,全面完成去产能任务,各类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0.138以内。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实施淘汰落后产能攻坚工程

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不安全、不达标的煤矿产能,有序引导退出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进一步减少煤矿数量,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落实国家煤炭产能置换相关政策,制定我省去产能配套政策,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通过改造升级少量提升一批的手段,有序引导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退出。充分运用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释放优质先进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建立产能置换长效机制。

2018年,完成我省与国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明确的退出煤炭产能58万吨的目标任务,将产能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应淘汰未淘汰落后小煤矿纳入去产能范围。

2019—2020年,有序引导退出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

2018年,将开采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三区)重叠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纳入去产能范围;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关闭退出开采范围与三区重叠但矿业权先于三区设立的产能大于9万吨/年的其余煤矿。

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煤炭工业局;省级责任部门: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实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程

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瓦斯等级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贯彻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严格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对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矿井严格按照瓦斯鉴定等级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应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立即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对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煤层,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督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认真开展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做到“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4量平衡。以瓦斯治理示范矿井为引导,以瓦斯治理和利用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为抓手,推进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2018年,对正常生产矿井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制定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建成1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完成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程技术中心项目的可研、项目实施主体确定和实验室一期建设。

2019—2020年,持续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涌出量测定工作。2019年建成4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继续开展云南省瓦斯治理和利用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完成实验室条件完善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2020年建成5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成云南省瓦斯治理和利用工程技术中心。

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煤炭工业局;省级责任部门:云南煤监局等。

(三)实施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程

进一步查明煤矿集中区域富水异常区及突水区域,老窑、采空区等致灾因素,形成区域性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制定落实相应的灾害防治措施,开展以水害为主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在煤矿集中区域由县级政府组织开展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程。完成区域性综合水文地质图及其说明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突出重点及薄弱环节,对普查资料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做好灾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提出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或开采限制条件,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安排财政资金,以奖补形式对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质量高、工作进展快的县、市、区给予支持。

2018年,以曲靖市富源县、宣威市、罗平县,昭通市镇雄县、昭阳区,红河州弥勒市、泸西县,丽江市华坪县等灾害严重的区域为重点,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开展完成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2019—2020年,完成煤矿集中地区的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监局。

(四)实施安全基础提升工程

1.规划引领工程。组织省内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地勘、科研、设计机构、高等院校和主要国有煤炭企业共同开展煤炭产业规划编制与课题研究,认真梳理我省煤炭资源开发现状,按照“安全绿色开采、清洁高效利用”的目标,研究提出我省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实现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的思路和任务。完成《云南省煤炭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编制和煤炭综合利用、煤炭资源支撑与可持续发展等课题研究工作。梳理我省煤炭利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发展形势,掌握我省煤炭资源现状与勘查规划、煤矿生产与建设开发现状。研究我省煤矿生产开发布局规划、重点矿区生产开发规模、建设时序、重点项目、均衡服务与有效供给能力等,实现“总量平衡、区域平衡、品种调剂”。在调控引导、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2018年底完成《云南省煤炭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编制和煤炭综合利用、煤炭资源支撑与可持续发展等课题研究工作。

2.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购买服务、省级平台、全省覆盖、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托“云上云”大数据平台和现有资源,采取大数据和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搭建可供省、州市、县、煤矿四级联网的安全基础数据库中心和煤矿安全综合业务支撑平台,基于该平台健全煤炭行业信息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煤矿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监控等应用子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动态监管。

2018年,开展调研,收集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具体需求,编制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选定承接方,启动信息化平台建设前期工作。2019年,完成基础业务支撑平台搭建工作。2020年,完成全部业务子系统上线工作,平台正式开通运行。

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煤矿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引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升级工作,实现动态达标。逐年增加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数量。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认真开展达标创建工作,编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规划。建立完善煤矿动态达标考核抽查检查机制,强化煤矿日常检查、煤矿企业全面自查、自查结果报告等动态达标管理,各地、有关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奖惩机制,在区域政策性停产、生产能力核增、停产煤矿复产验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按照规定应立即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积极引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升级工作。

2018年,制定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考核抽查办法》,编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规划;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考核抽查检查不低于50矿-次;建成2个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数量不低于正常生产煤矿总数的40%。

2019年,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规划;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考核抽查检查不低于50矿-次;建成3个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达到5个,确保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数量不低于正常生产煤矿总数的50%。

2020年,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规划;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考核抽查检查不低于50矿-次;建成5个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达到10个,确保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数量不低于正常生产煤矿总数的60%。

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煤炭工业局;省级责任部门:云南煤监局等。


附件5

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全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防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力争到2020年事故起数控制在40起以内,死亡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到2020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总数(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和基建矿山)从目前4366座减少到3900座以内,非煤矿山质量效益得到明显提升。

2018年,全省非煤矿山总数(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和基建矿山)控制在4300座以内,生产矿山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达标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在44起55人以内。

2019年,全省非煤矿山总数(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和基建矿山)控制在4150座以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在42起52人以内。

2020年,全省非煤矿山总数(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和基建矿山)控制在3900座以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在40起50人以内。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实施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质量提升工程

1.淘汰关闭落后矿山。依法依规淘汰关闭污染严重、不具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基本条件且难以整改的小型矿山;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全面清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环境敏感区的采石(砂)场,由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列出取缔关闭建议清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依规取缔关闭、有序退出。2018年,淘汰100座;2019年,淘汰150座;2020年,力争再淘汰250座矿山。

2.加快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2018年,继续推动矿山改造提升和整合重组采矿权办理工作,完成实施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以来依法依规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吊)销工作;2019年,对未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完成转型升级任务的改造升级矿山和整合重组矿山,在符合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要求转型升级到位,完成当年依法依规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吊)销工作;到2020年,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质量明显提升,依法依规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实现同步注(吊)销。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省级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二)实施非煤矿山安全基础提升工程

1.开展“五化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和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设。2018年,推动7座省级示范矿山开展“五化矿山”建设试点,指导7座省级示范矿山开展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创建活动;2019年,指导38座大型矿山(不含钛矿)建成“五化矿山”,各州、市建成2座以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示范矿山;2020年,累计建成50座以上“五化矿山”,全省所有生产矿山建成“双重预防机制”标准体系并按照体系运行。

2.强制淘汰落后装备和工艺。2018年,地下矿山企业强制淘汰非阻燃电缆、主要巷道木支护、非矿用卷扬机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装备和工艺;2019年,强制淘汰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技术和设备。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依法依规实施停产整顿和“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措施,难以整改的依法依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开展重大风险矿山监测监控。严防重大风险矿山和尾矿库发生冒顶、边坡垮塌、溃坝。2018年,开展重大风险矿山统计调查,查清重大风险矿山的风险源点、风险程度、数量和状况并登记建档。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成在线监测系统;2019年,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建成在线地压监测系统;2020年,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及堆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建成在线监测系统。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依法依规实施停产整顿和“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措施,难以完成的依法依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安全监管局;省级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云南电网公司等。

(三)实施采空区和尾矿库治理工程

1.开展地下矿山采空区调查与治理。2018年,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集中连片采空区调查,完成采空区危险性综合评估,制定集中连片采空区综合治理方案,按照“一矿一案”原则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2019年,对评估确认的采空区,按照“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管住当前”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对短期内难以治理的采空区要采取密闭、设置警戒区域、派专人值守、禁止人畜进入等措施;2020年起,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危险性较大的集中连片采空区持续开展综合治理。

2.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2018年,完成已排查确认的13座尾矿库“病库”的综合治理任务,所有尾矿库生产企业实现达标排放;2019年,完成已排查确认的25座“头顶库”综合治理任务,出台《尾矿库注销管理办法》,注销一批证照过期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和库容的尾矿库;2020年,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长期停用且不再使用的尾矿库和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闭库,实现“退库还林、退库还耕”和尾矿库资源再利用。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安全监管局;省级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

(四)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1.持续开展打击非法盗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2.治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矿山。吸纳全省“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砂石开采行业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成果,治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矿山。由各级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各专项行动职能职责和审核审批权限,对每一座非煤矿山能否存续出具明确意见;对无法继续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非煤矿山提出明确的关闭意见,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关闭。

3.取缔临时小型采石(砂)场。2018年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临时采石(砂)场进行全面清理,取缔非法采石(砂)场。2019年关闭城市面山、三级以上等级公路沿线设置的临时采石(砂)场。涉及重点工程等特殊情况确需采石取土的,须单独履行报批手续。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等;省级责任部门: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安全监管局,云南电网公司等。


附件6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号)要求,全面排查并消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深入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只减不增,实现机械化生产,减少从业人员30%以上,批发企业实行总量控制,严格落实“两关闭三严禁”,压缩零售网点数量。

重大事故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2号)要求和“分类施策,分步实施”原则,对列入城镇人口密集区的42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转产搬迁、关闭和就地改造,降低城市安全风险。2018年完成10户,其中搬迁入园3户、关闭退出7户;2019年完成11户,其中就地改造3户、搬迁入园2户、关闭退出6户;2020年完成17户,其中就地改造1户、搬迁入园13户、关闭退出3户;2021年完成3户,其中就地改造2户、搬迁入园1户;2024年完成1户(搬迁入园)。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级责任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等。

(二)实施危险化品企业整治改造工程

2020年底,332户危险化学品企业完成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和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推广实施智能二道门管理系统,强化落实危险区域减人措施,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43户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107户企业以及213个重大危险源,2019年10月底完成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工作。2019年10月底,未单独设置控制室的乙醇生产企业按照规程要求完成改造,酒精生产车间的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与通风风机实现连锁。

对企业内部安全距离不足、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低的37户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实施就地改造。2018年完成12户,2019年完成12户,2020年完成13户。

对90户(套)(“僵尸企业”36户、长期停产38户、在产16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部分生产装置,虽不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但由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条件差且无法整改的,依法依规实施关闭退出。2018年完成53户,2019年完成20户,2020年完成17户。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安全监管局;省级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资委等。

(三)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

落实省、州市、县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分级管控和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要求,依托现有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系统和“一图一表”数据库,整合现有信息平台和资源,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信息平台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平台。2019年底,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基础信息、风险分布和管控、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系统建设;2020年底,建成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维实景模型。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安全监管局;省级责任部门: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国资委等。

(四)实施烟花爆竹企业改造升级工程

2019年底完成5户生产爆竹和引火线企业的机械化、自动化改造;2020年底完成3户生产烟花和爆竹企业的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到2020年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减少30%以上。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对不符合发展规划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关闭退出。

对批发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批发企业数量不得超过2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及覆盖范围相适应的配送能力,积极推行批发企业连锁经营,连锁经营率2018年底要达到10%,2019年底达到20%,2020年底达到30%,并逐年提高。

科学合理规划零售店(点)布点,严格落实“两关闭三严禁”,强制实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到2019年底,所有长期零售店要自行安装具有不少于30天记录保存功能、能覆盖烟花爆竹堆放区域的视频监控设施或摄像头;对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零售点一律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仍存在“上宅下店”现象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到2020年,零售店(点)从目前的9096个减少到8000个以内。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安全监管局;省级责任部门:省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等。

(五)持续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

重点管控硝酸铵生产企业,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严格落实《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全过程管控高危化学品流向。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国防科工局。


附件7

云南省旅游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全省旅游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突出打基础、管长远,着力改善全省涉旅安全基础薄弱环节,全力抓好旅行社企业、A级旅游景区合法合规经营,强化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船)的安全管理等,全面增强旅游业应急保障能力,提升旅行社企业和景区景点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涉旅较大事故,坚决杜绝涉旅重特大事故,切实提升游客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增强旅游业应急保障能力

进一步建立健全旅游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依托政务网、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渠道对外发布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加强安全宣传警示教育。依托“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数据共享功能,面向公众发布第一手旅游预警信息。完善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体系,加强旅游救助及善后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涉旅救援保障体系和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救援机制。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旅游发展委;省级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族宗教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民航发展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

(二)提升旅行社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全面落实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安全教育等工作制度,严格监管执法措施。

1.督促旅行社企业科学合理编排旅游线路日程,避免出现赶时间、赶行程情况,开展出境游线路、产品和服务安全评估。

2.开展旅行社企业租用旅游客运车(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旅行社企业租用合法经营、有安全保障的旅游客运车(船)。

3.加大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的实施力度,督促旅行社企业、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及其他一些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后,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4.严格落实出境游行前说明会制度,督促出境游组团社履行安全提醒义务,督促指导出境游组团社选择安全有保障的境外地接社,明确出境游客安全保障措施,加强领队人员的安全提示与教育工作。

5.定期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演练及导游人员和其他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旅游发展委;省级责任部门: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外办等。

(三)提升景区景点安全保障水平

全面落实旅游景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监管执法措施;对旅游景区内经营的客运索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漂流、登山、滑雪、攀岩、潜水、游船、游泳、跳伞、直升机观光、旅游观光车、蹦极、骑马、热气球等特种设备和高风险旅游项目实施安全监管,严格管控安全风险,严密排查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审批报备制度,严格执行“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监管要求。

1.旅游发展部门牵头对A级旅游景区实施游客流量控制管理,联合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文物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安全教育等工作制度。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履行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旅游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包括景区建筑施工项目、液化气、天然气使用等)等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3.文物部门依法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等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等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4.林业部门依法履行对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安全监管,组织开展“一区两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旅游景区森林风景资源和湿地风景资源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5.水利部门依法履行对水利风景区的旅游安全监管和A级景区山洪灾害等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对水利风景区和以江河湖库为主题的国家公园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6.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对地质公园、A级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安全监管、监测预警,督促指导地质公园、A级景区地质灾害防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7.质监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对旅游景区、公园等公众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旅游装备、设备等旅游产品。

8.体育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内经审批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的安全监管,督促有关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9.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旅游包车运输安全行业监管,负责内河通航水域客运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对所辖区域内从事水路客运的船舶进行登记、检验;负责水路客运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加强水路客运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10.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负责直升机观光等高空类高风险旅游项目的行政许可及安全监管。

11.气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建筑和设施、设备的防雷安全监管,对空旷或高处建筑和设施、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旅游景区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旅游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林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质监局、体育局、交通运输厅、民航发展管理局、公安厅,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等。


链接: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云南省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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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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