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
索引号
53000000107201210426
文号
云政办发〔2012〕141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12-08-15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4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不断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加快“两强一堡”建设,实现富民强滇的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兴省战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表彰我省在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及自主创新、经营业绩、社会责任等方面位居省内或国内同行业前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优秀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宗旨,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全省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5个,获奖企业6年(不包含获奖当年)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评审的日常工作由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质量专家、学者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向省人民政府提报拟奖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省监察厅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第九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在开展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时,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及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 省、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学(协)会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质量管理成绩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贡献,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五)在近3年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省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有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七)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或组织申报省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质量奖有关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为保证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的一致性,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制订评审准则和评审指南等有关地方标准。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七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申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审委员会审议,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八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工作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办公室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本届的申报须知。

第二十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可优先推荐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奇数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三条 通过申报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照实际得分排序,提出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 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经云南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对获奖企业或组织授予省政府质量奖,并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给予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金奖励,同时颁发证书和奖杯。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报并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奖金奖励,不占当届授奖名额。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质量奖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在质量监督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省政府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办公室可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给予通报,并将其违规情况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 承担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应建立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开,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请参加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标杆示范作用,促进全省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省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标志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届数。

第三十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标志由省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省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和标志,违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企业或组织,不得继续使用省政府质量奖称号、证书和标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地的质量奖励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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