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
索引号
53000000107201310525
文号
云政办发〔2013〕124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13-10-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政规〔2021〕1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3日


云南省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高效公共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效益,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云发〔2013〕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

第三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明确,确保质量。

(二)竞争择优,公开透明。

(三)强化预算,注重绩效。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财权与事权配比原则,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有关服务内容列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定期在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网站公开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四)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分期分批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第六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运输、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项;

3.辅助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5.按照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专家评审、会务服务、编制规划、规划评估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照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年度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应按照规定在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布,情况有变化的,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资质要求;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最近1年年检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政府工作部署以及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根据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编制采购预算。购买主体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数量、规模、必要成本、质量和效果目标要求,在部门预算编制本年度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及当年财力状况,审核安排项目预算。

(二)确定采购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三)签订购买合同。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后,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中除应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应按照资金支付与服务质量挂钩原则明确支付方式。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十三条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照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全面全程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信息,做到信息透明化,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并引入第三方,对政府部门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绩效情况进行年度抽检和考评。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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