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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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云政办发〔2016〕152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17-01-05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积极推动盐业体制改革,促进我省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6〕25号文件及国家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坚持依法治盐和严格市场监管为手段,加快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保障合格食盐安全稳定供应,全面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和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盐业体制改革分步推进的精神,稳步推进各项改革目标任务的完成。2016年,制定云南省贯彻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政企分开管理体制,建立食盐储备体系,研究解决边远贫困、边疆民族地区食盐保障供应问题,坚持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确保食盐市场健康发展。2017年,全面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理顺食盐监管体制,全面加强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市场监管,保障改革工作落实;开展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确保新建立的监管体系有法规支撑。2018年,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新的管理体制正式运行,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重点任务

(一)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进一步深化食盐产销一体化改革,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建立健全销售网点,或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组织好省内食盐供应。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支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跨省、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疏通流通渠道,扩大市场份额。(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商务厅、工商局配合)

(二)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盐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配合)

(三)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制碱工业盐备案制度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市场和价格。切实执行放开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运销管制的要求,省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工业盐生产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虚假广告及侵权假冒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四)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按照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即2.5万吨,建立政府省级食盐储备,依托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省财政对食盐储备资金占用、仓储、轮换等费用进行补贴,并依规进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省属盐业企业要按照2.5万吨的数量,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和报备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六)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批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七)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盐业行政主管机构,主管全省盐业工作,依法进行食盐专营的管理与监督,保证盐行业的发展稳定。公安、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监管。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盐业法规政策体系。依照上位法有关规定,对全省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并按照程序提出修改完善或立改废建议,推动全省盐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的完善,促进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配合)

(九)严格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按照“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工业信息化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全省所有盐业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促进企业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一)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国有食盐企业主渠道保障供应作用,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全省食盐加碘标准,划定碘缺乏地区,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做好动态监测,适时通报监测结果;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配合)

(十二)加强应急保障机制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建立边远边疆地区食盐供应保障机制,确保边远贫困地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三)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引导省内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通过公开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改制,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整合市场资源,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国资委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密切沟通和配合,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实各项工作任务,保障盐业改革积极稳步推进。

(二)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坚持打击制假贩假,强化食盐质量市场监管,适时监测市场动态,防止食盐价格出现非理性上涨和不稳定态势。

(三)加强舆情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结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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