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
索引号
53000000207/202200006
文号
云政办发〔2022〕5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22-01-26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应急广播体系是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应急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推进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建成全省应急广播体系。统筹利用广播电视资源,2025年底前,完成省、州市、县三级应急广播平台建设,20户以上自然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全覆盖,实现全省应急广播体系一张网运行、一体化管理,与国家应急广播平台有效对接,更好服务政策宣传、应急管理、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工作。

(二)实现应急广播综合利用。整合应急广播信息资源,包括:应急管理部门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宣传,自然资源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水利部门水旱灾害预警发布及宣传,地震部门地震预警发布及宣传,气象部门气象预报预警及宣传,林草部门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保护等宣传,公安部门公共安全宣传,消防部门火灾预警和消防安全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公共卫生安全宣传、健康教育和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宣传,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宣传,司法部门普法宣传,广电部门舆论引导,农业农村部门“三农”政策宣传,乡村振兴部门惠农政策宣传及农村村务党务公开信息等。规范信息资源采集、制作、发布、共享流程,建立健全应急信息播发工作机制,深化拓展应急广播宣传服务功能,实现应急广播体系综合利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遵循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总体规划和技术标准,制定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方案、制度和预案,保障应急广播系统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运行。

坚持分级建设。依托广播电视多种传输覆盖网络资源,利用各级广播电视基础条件,由省、州市、县三级分别负责建设本级应急广播系统。

坚持安全可靠。强化网络安全、信号传输覆盖安全,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和安全播出机制,确保应急广播技术系统运行安全,覆盖网络和信息内容可管可控、安全可靠。

坚持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整合城乡公共广播设施,建立互为备份的应急广播传输通道,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坚持平战结合。按照平时服务、战时应急的要求,提供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广播和理论宣传、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政务信息发布等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平台建设。按照分级建设原则,开展省、州市、县三级应急广播平台建设,综合利用专线、政务外网等多种传输网络,实现纵向与国家应急广播平台对接,横向与行业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连通。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具备制作播发、调度控制和效果评估等功能,主要负责区域内应急广播信息的制作播发,接收有关部门及上下级应急广播平台的应急信息,通过传输覆盖网络进行播发,并适时进行效果评估。省、州市两级应急广播平台原则上建在同级广电行政部门,县级应急广播平台原则上建在县级融媒体中心。少数民族地区的应急广播平台应具备多语言制作播发能力。

(二)综合部署终端。扩大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覆盖范围,实现20户以上自然村全覆盖,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防灾避险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等延伸。采取部署对接适配器等方式,实现商场、校园、医院、机场、汽(火)车站、地铁站、热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公共广播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对接。统筹利用户外大屏等公共设施资源,在广场、社区、重要经济目标及毗邻区、救灾避难场所等重点区域播发应急广播信息,公共设施不足的应通过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进行补点完善。探索推动具有应急唤醒功能的有线、无线入户终端部署和应急广播信息在手机等移动终端呈现。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应具备被应急广播消息唤醒、激活、控制和播出的功能,支持不少于两种信号接收方式,每个行政村至少配置一个具有不间断电源的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

(三)构建传输覆盖网络。以有线、无线等广播电视传输通道为基础,新媒体及4G、5G等通信技术为补充,构建反应迅速、传送可靠、互为备份的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络,覆盖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终端。充分考虑广播电视传输通道现状,结合地域特点和应急信息发布需求,选择有效的传输覆盖手段,确保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的应急广播信号覆盖,逐步实现无线发射台覆盖范围之内的收音机、电视机以及有线数字电视家庭用户在开机状态下能接收应急广播信号。探索建设基于卫星、无线、有线等方式建立的快速传送通道,推动实现紧急应急信息快速传送。

(四)加强互通共享。加快实现应急广播系统与行业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互联互通,与公共广播、公共显示屏等区域广播设施对接,强化部门协作,完善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及时传播发布有关应急预警信息和社会治理信息。实现省、州市、县三级应急广播平台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有关行业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通过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及时有效传播预警信息。探索推动发布终端的监测预警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共用传输链路和终端设备。强化县级应急广播系统与县级融媒体中心的系统资源共享、信息内容互通,把主流舆论宣传融入日常信息服务和应急服务当中,通过县级融媒体传播应急广播平台播发的内容。各级应急广播平台要预留与有关行业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对接接口。

(五)强化日常宣传。搭建应急广播内容共享平台,整合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媒体资源,建设应急宣传、应急科普节目库,丰富日常宣传内容供给。用大众化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理论、政策宣传,让党和政府的声音更好地传入千家万户。紧密结合我省边疆民族地区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应急广播其他日常宣传,培育各族群众的应急广播收听习惯,助力提升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推动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各族群众民心相通,构筑全民参与的边境安全稳定屏障。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本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统筹抓好应急广播体系建、管、用、融等各项工作。各级广电部门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施主体,要联合应急管理部门成立应急广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应急广播系统使用管理和宣传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草、气象、地震、消防救援等部门要主动开展行业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的对接工作,参与建立应急信息发布机制,做好行业应急信息发布和应急知识科普、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教育部门要推动应急广播系统与校园广播系统的对接。电力企业要做好应急广播平台和户外终端的供电保障,加强应急状态下的应急广播系统供电保障。其他政府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部署,按照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要求,推动应急广播体系综合利用。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建设原则,统筹资金积极支持保障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和运行维护,及时拨付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动未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县、市、区自筹资金建设本级应急广播系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广播建设。有关行业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对接改造,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自筹资金解决,通过应急广播开展日常宣传、服务等活动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规范实施建设。各级广电部门要严格执行广电总局颁布的《应急广播系统总体技术规范》、《应急广播平台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系列技术标准和建设标准,科学编制技术方案、建设方案,规范化、标准化实施工程建设。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应急广播系统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质量控制,确保应急广播系统可贯通、成体系。实行州市、县级应急广播系统技术方案、建设方案省级评审,应急广播系统设备和平台系统第三方技术测试,省广电局负责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各州、市、县、区在相关方案通过省级评审前,不得实施工程建设。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广电部门建设运维,多部门共享共用的应急广播协作联系机制,定期开展应急广播运用情况会商研判、信息需求分析汇集和宣传效果评估等工作,确保应急广播系统高效运行。坚持建、管、用、融并举,按照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应急广播系统安全运行。加强应急广播终端管理队伍建设,开展操作技能培训,确保应急广播系统规范运行。加强维修维护队伍建设,确保应急广播系统正常运行。建立考核落实机制,明确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间、使用效果、管理要求等,确保建得好、管得住、用得上。

(五)强化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广电部门对上级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有效。各级财政、广电部门要对上级财政补助项目的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建立预算安排与项目建设进度挂钩机制,对不能按期完成资金支付的要按照规定及时收回,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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