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
接《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15〕36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盐津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盐井镇政通路14号迁至盐井镇通和路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盐津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所需经费由昭通市自行解决。
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
三、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省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做好发展规划,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四、请认真做好政府驻地迁移有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