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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00107201710264
文号
云政办发〔2017〕97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17-09-22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外部董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外部董事由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组成。

(一)专职外部董事是指按照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选拔任用,经由省国资委委派或推荐到省属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委派企业范围之外的单位任职;

(二)兼职外部董事是指由省国资委聘任的,在省属企业兼职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不改变其原有的劳动人事关系。

第四条 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出资人依法选派董事相结合原则;

(二)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依法履职、规范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方式

第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

(一)专职外部董事职务纳入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序列,按照现职省属企业正职或副职领导人员进行管理;

(二)专职外部董事可由现职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转任,或按照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选任;

(三)专职外部董事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后,由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委派或推荐到省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

(四)专职外部董事的服务保障工作,由省国资委委托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资本)负责。专职外部董事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组织关系等转入云南资本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按规定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党组织。云南资本在企业内部设立外部董事工作部门,根据省国资委的委托和要求开展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兼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

(一)兼职外部董事由省国资委负责选聘和管理,由省国资委委派或推荐到省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

(二)兼职外部董事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等方式遴选出初步人选,经审核符合外部董事资格和兼职条件的,进入外部董事专家库。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从外部董事专家库中委派或推荐;

(三)兼职外部董事的相关服务保障工作由省国资委委托云南资本负责。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一名外部董事可同时委派或推荐到多户省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同一省属企业可委派多名外部董事。

第八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相同。新任外部董事一般应任满一届。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续担任外部董事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建立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外部董事每半年向省国资委报告一次工作,专职外部董事每年向省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修养和较强的产权代表意识,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能忠实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三)一般应具有7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有战略管理、生产经营、公司治理、法律事务、资本运营、财会审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长;

(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五)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和工作业绩;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业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专职外部董事还应具备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要求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有董事禁入或回避情形的,外部董事应当禁入或回避。兼职外部董事还应符合有关兼职的规定。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省国资委的工作要求;

(二)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依法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履职需要,列席企业其他有关决策会议和专题会议。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须事先征求出资人意见;

(四)督促和支持公司经理层执行落实董事会决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认为董事会会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企业的各项业务情况,企业应予配合;

(三)参加有关履职知识和能力提升的学习培训活动,由此产生的出差、培训等费用由任职企业承担;

(四)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出资人报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二)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三)主动研究和推动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企业经营情况,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

(四)自觉接受出资人的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积极参加董事任职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六)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获取报酬、津贴、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收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考核、薪酬与激励

第十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纳入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范围,结合任职企业户数、任职企业经营业绩、履职评价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优评先、薪酬待遇、奖惩任免挂钩。

第十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构成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构成相同,薪酬水平参照省属企业同职级领导人员薪酬平均水平,结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履职待遇按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职外部董事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福利性收入的基数和比例,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履职能力和业绩突出的专职外部董事,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交流或提拔担任其他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兼职外部董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兼职外部董事的工作津贴、续聘解聘挂钩。

第二十条 符合领取报酬条件的兼职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工作津贴。工作津贴按年计算,按季发放。具体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履职待遇和福利性收入,兼职外部董事的工作津贴,以及在服务保障过程中产生的工作经费等,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云南资本及其外部董事工作部门,每年根据外部董事薪酬、工作津贴等有关规定和标准,拟订外部董事薪酬方案,按相关程序审核后兑现。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履行职务时产生的费用,由任职企业承担。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企业及其下属单位获取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和福利。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的薪酬、工作津贴均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退 出

第二十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

(一)因工作变动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年度考核评价或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四)长期不能正常履职,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

(五)履职过程中对出资人或任职企业有不诚信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能尽到履职责任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二十六条 兼职外部董事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由省国资委提出免职或解聘建议,任职企业按程序办理: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达到兼职规定最高年龄的;

(三)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本人未尽到履职责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

第二十七条 兼职外部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职务自然免除,任职企业按程序免除董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提出辞职的,按程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在未经批准辞职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免职或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企业的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为外部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外部董事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职权,保障外部董事参与企业重大活动和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保证外部董事及时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外部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企业文件、资料和财务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前通知外部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将会议材料送达外部董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其他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省属金融、文化国有企业,国家和我省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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