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件
索引号
53000000208/202000218
文号
云政办函〔2020〕47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20-05-23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
挂牌督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挂牌督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0日

(本文有删减)


云南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挂牌督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无分歧欠款拖欠主体挂牌督办工作,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清欠工作的决策部署,将挂牌督办作为清欠工作的重要措施,督促各拖欠主体加快清偿进度,确保完成“2020年6月底前500万元以下无分歧欠款清零,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欠款也要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提振企业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为全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实施主体

省人民政府为挂牌督办实施主体,具体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负办)牵头负责。各州市、省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及下属企事业单位挂牌督办拖欠主体清偿任务完成情况负责,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挂牌督办有关工作,确保挂牌督办拖欠主体按时完成清欠任务。

三、挂牌督办拖欠主体范围

按照突出重点、聚焦难点、点面结合的原则,对3类无分歧欠款拖欠主体进行挂牌督办。

(一)截至2020年3月底,无分歧欠款超过1亿元的拖欠主体。

(二)每月清偿进度排名后6位的州、市人民政府,以及清偿进度低于州、市倒数第6位的省直部门、省属国有企业和省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名单实行每月动态管理。

(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确认清偿难度高、关系复杂,转交我省督办的无分歧欠款拖欠主体。

四、组织实施

采取挂牌督办与挂钩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别对挂牌督办的有关州市、省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及具体拖欠主体进行挂钩督办;由省财政厅对挂牌督办的省直部门进行挂钩督办;由省国资委对挂牌督办的省属国有企业进行挂钩督办;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减负办)对挂牌督办的清欠进度排名最后的2个州、市人民政府及其他拖欠主体进行挂钩督办。

(一)挂牌。由省减负办根据清欠工作台账数据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向挂牌督办拖欠主体及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省级挂钩督办部门。

(二)督办。省减负办每月在清欠工作台账系统中注明省级挂牌督办拖欠主体。省减负办及省级挂钩督办部门不定期向挂牌督办拖欠主体及其所属州市、省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采取电话询问、书面通知、现场督导等形式督促挂牌督办拖欠主体认真开展清欠工作。

(三)撤牌。欠款1亿元以上拖欠主体清偿完毕后,由省减负办组织核查验收通过后销号,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查。每月动态调整的挂牌督办单位由省减负办根据上月清偿进度研究决定是否撤牌。撤牌决定由省减负办书面通知挂牌督办拖欠主体及其所属州市、省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挂牌督办拖欠主体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减负办及省级挂钩督办部门提交整改方案,包括指定期限内的进度目标、逐月逐项详细可操作还款计划、资金来源、工作措施等,并于每月末报送清偿进度和工作开展情况。

(二)挂牌督办拖欠主体及其所属州市、省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省属国有企业指定有关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挂牌督办任务的落实工作,并报省减负办和省级挂钩督办部门。

(三)省减负办每半月调度挂牌督办拖欠主体清偿进展情况并作为月通报的重要内容。对清偿进展滞后的拖欠主体将进行按旬或按周调度。

(四)连续2个月被挂牌督办或者挂牌督办后清偿进度仍然明显滞后的,由省人民政府对有关州市、省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具承诺函对进度目标、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作出承诺。

(五)对清偿不力,弄虚作假的挂牌督办拖欠主体,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适时公开曝光。

(六)挂牌督办拖欠主体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要统筹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指导其落实清偿资金。对确实没有还款能力的挂牌督办拖欠主体,按照先县级、再市级、最后省级帮助指导其落实清偿资金。

(七)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挂牌督办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取得实效。要参照省级开展本地本部门挂牌督办工作,具体范围及标准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自行制定。

     |      分享到:
 相关文档:
中国政府网
微信 微博 电脑版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 |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检察院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公众号 微博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